问:申报单位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国家工程中心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且研究开发机构设在广东省境内。
(2)单位管理层创新意识强,重视科研开发工作。
(3)已组建地级以上市工程中心,并正常运行。
(4)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年产值规模在1亿元以上,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或不少于1000万元。批准组建后每年投入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上年销售收入的5%,或不少于1000万元。
(5)科研技术水平在行业、领域中领先,具有研究开发所需的技术设备,拥有研究开发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不少于30人的产业化实践经验丰富的研究开发团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6)与科技界、产业界有紧密的联系,有产学研合作的基础。
(7)工程中心组建目标明确,研究开发任务具体,方案可行,措施得力。
组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组建省、部级相同领域工程中心,并已运行一年以上;
(2)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雄厚的研究开发实力,在国内同行业或同领域中技术领先,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
(3)具有技术创新、产业化意识较强和管理水平较高的领导班子;具有学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有能够完成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有经验丰富勇于开拓的营销人才;
(4)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5)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能力和良好信誉;
(6)密切联系一批企业和科研院所,并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有接受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转化和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计字〔2007〕96号;《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