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计〔2013〕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推动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项目管理,现将《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3月4日
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暂行)
为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98号),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任务
围绕我省产业发展重点、行业布局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和发展一批具有明确产业指向和区域特色的孵化器。鼓励多元投入建设孵化器,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新建、扩建和改建孵化器。鼓励国内外著名孵化器主办机构通过承建、合作投资和服务外包等方式来闽自建或共建孵化器。
二、补助对象和条件
(一)新建孵化器用房,是指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孵化器管理规定新建和已建的孵化机构(下同),在2012年1月1日以后竣工验收的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用房。申报补助时孵化机构已开展孵化服务,入驻10家以上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孵化器管理规定条件的在孵企业(下同)。
(二)改扩建孵化器用房,是指新建和已建孵化机构在2012年1月1日以后,将自有或租赁(租期6年以上)建筑物通过改造扩建,建设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孵化用房。
上述孵化用房包括在孵企业和公共服务平台使用用房。在孵企业用房指工商注册地在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使用场地(包括办公室、实验室、试验车间,试生产用房等);公共服务平台用房是指为在孵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场地(包括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会议室等)。
孵化用房必须占孵化器总面积的75%以上;单一在孵企业占用的孵化场地面积(包括办公及生产用房等面积之和),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
三、补助标准
新建孵化器用房按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改建、扩建的孵化器用房按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所需补助资金由省(计划单列市)、市两级财政按60%和40%分担。省级补助资金按当年省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预算额度执行。补助资金用于孵化机构运营费用补贴、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天使基金投入、贷款贴息等,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申请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者填报《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申请书》(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补助的孵化用房及服务设施证明(资产证明、租赁合同、消防验收、环保验收证明等);2012年1月1日以后在孵企业分布建筑平面图和租赁服务合同、公共服务平台分布建筑平面图和使用说明、现场照片;《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见附件2)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情况》(见附件3);
2.孵化机构成立的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事业法人证书、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账户的银行开户证明,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等。
(二)设区市科技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实,提出推荐意见,同时提交设区市政府(或科技局)或省直部门已补助(或承诺补助)40%以上新增孵化用房补助的证明文件。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查,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通知。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拨付或分年度拨付,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
五、其它
(一)申报单位提供的有关申请、证明材料应真实可靠。经核实,如属弄虚作假的,追回补助经费,并视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置,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获得补助的孵化器纳入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体系,并参加年度科技企业孵化器统计。
附件:1.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申请书
2.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
3.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毕业)企业情况
通知全文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