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核准漳州市第五批渔业船舶拆解厂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03-13    浏览次数:2

 

漳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你局《关于转报漳浦县渔业船舶拆解厂的请示》(漳海渔〔2013〕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海渔〔2012〕123号)精神,核准漳浦县旧镇合福船舶建造修理厂为福建省渔业船舶拆解厂。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要依法加强对已核准的渔业船舶拆解厂的日常监管及检查,督促渔业船舶拆解厂要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拆解的相关规定。要继续对符合渔业船舶拆解厂条件的企业做好申报工作。此外,原批准的延长老旧渔业船舶拆解点资格的企业在2013年1月1日后不得开展渔业船舶拆解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拆解渔业船舶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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