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园林局拟定的《天津市城市绿化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九日
天津市城市绿化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绿化建设的管理,确保完成城市绿化任务,按照《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完成绿化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绿地率指标完成绿化建设。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是指建设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
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建设项目规划可用地的配套绿地面积÷建设项目规划可用地面积)×100%。
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屋顶及室内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五条 按照《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㈠确需建设但因建设场地的限制或因规划调整而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㈡有落实绿地面积规划指标的建设场地,但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低于规划指标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按所缺绿地面积并根据建设项目所处的地区分别计算,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和附表2。
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收费标准×所缺绿地面积。
所缺绿地面积=用地总面积×建设项目法定绿地率-建设项目实际建设绿地面积。
第七条 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统一收取。
第八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收费时,向缴费人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缴款书,由缴费人到市财政部门确定的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并通过代收银行的代收系统将收费收入按2:8的分成比例,分别上缴市、区县财政专户管理。
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专项用于城市绿化建设,不得用于绿化维护和人员经费,并定期接受审计。所收费用80%用于区县城市绿化建设,20%集中用于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的城市绿化建设项目。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负责下达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的使用计划和使用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园林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