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等八部门《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建住房〔2006〕1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外商投资房地产市场准入
(一)境外机构和个人在我市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后,方可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二)外商在我市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投资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投资总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由发展改革、商务和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外国投资者申请,依法核准外资房地产购地项目,批准设立企业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企业持上述证照参加经营性建设用地招标、拍卖、挂牌,竞得土地后,应在《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成交确认书》以及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批准文件,到商务部门换发正式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再到工商管理部门换发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期限一致的《营业执照》,到市建设管理部门申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完成上述注册登记手续后,企业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商投资企业在临时证照的有效期内未取得建设项目,应到商务、工商管理和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四)境外投资者收购我市范围内在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由发展改革、商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房管部门严格审查项目转让条件,对符合转让条件的项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核准。
(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及其他方式并购我市内资房地产企业,或收购合资企业中方股权的,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核准。境外投资者必须妥善安置职工、处理银行债务,并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对有不良记录的境外投资者,不允许其在我市进行上述活动。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或变更的,须到发展改革和商务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
(六)对投资房地产未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境外投资者,不得在我市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各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因没有开发项目被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外资房地产企业,企业应当到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办理核减证照上“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范围的手续,同时变更企业名称。
(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 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不予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核准。
(八)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九)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应当遵守房地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规划许可批准的期限和条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开发、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监管,发现囤积土地和房源、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严格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十)境外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业的企业除外) ,可以在我市购买自用商品房1处。
未在我市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不得在津购买房产。
(十一)在我市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住商品房1套。 在我市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商品房。
(十二) 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的规定,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
(十三)外汇管理部门和各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资金汇入和结汇,符合条件的允许汇入并结汇;相关房产转让所得人民币资金经合规性审核并确认按规定办理纳税等手续后,方允许购汇汇出。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规划局
二○○七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