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农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委《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意见》是新形势下加强“三农”工作的一个重大举措,是我国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是科教兴农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应用于农业生产的重要途径,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能力,促进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的重要手段和组织保证。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着重要的公益性职能,在引导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防范农业危机、提高农民素质等方面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作用。长期以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为我市农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业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有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的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职责不清、体制不顺、机制不活、保障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职能的发挥。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对于加速农业科技进步,发展现代农业,培育新型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和加强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存在的问题,在改革中求稳定,在创新中求发展,努力构建新型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在深化改革中增活力,在创新机制中求发展。按照强化公益性职能、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加大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力度,合理布局我市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有效发挥其主导和带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为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干高效,科学设置机构,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农业技术推广资源;坚持政府主导,支持多元化发展,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职能,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区县进行探索和实践;坚持统筹兼顾,与农村综合改革相衔接,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

  (三)总体目标。着眼于新阶段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明确职能、理顺体制、优化布局、精简人员、充实一线、创新机制等一系列改革,逐步构建起以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农业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广泛参与,分工协作、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多元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明确公益性职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公益性职能主要是: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

  市农委和市农业主管部门(包括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畜牧、水产、农机服务中心和市林业局,下同)要在《意见》界定的公益性职责范围内,根据行业特点和发展需要,对区县、乡镇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进行具体细化,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合理设置机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各区县可以根据本地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及水利设施分布和政府财力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区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集中技术力量,按专业实行综合设置。可以按照需求,设置跨乡镇区域站;可以在乡镇范围内整合技术力量综合设置;可以由区县向乡镇派出机构或农业技术人员。市农业主管部门对本专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设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区县参照该指导性意见,确定机构设置形式和布局。

  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按照国务院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合理设置。

  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系统不再列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能列入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确保履行好职能。

  (三)理顺管理体制。根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特点,建立健全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作用的管理体制。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管理和指导。对跨乡镇设置的机构、派出到乡镇的机构或人员,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由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要保障工作条件,落实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并切实加强管理。对上述人员进行考核、晋升和调配时,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的乡镇政府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对以乡镇管理为主的乡镇综合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明确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各自的管理责任,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调配、考评和晋升,要充分听取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

  (四)科学核定编制。根据职能和任务,合理确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能的履行。确保在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不低于所在区县农业技术人员编制总数的三分之二。在改革中不增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涉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编制、职责、经费等事项调整的,由区县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报市编委办公室审批。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编制不得与农业行政和经营性服务人员混岗混编。

  (五)严格实行竞聘上岗。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由固定用人转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转向岗位管理。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聘用,要根据按需设岗、竞争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与竞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依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优先从在岗人员中择优录用,人员的进、管、出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确保具有对口专业的农业技术人员不低于80%,并注意保持各类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聘用条件和办法由区县人事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市人事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建立健全考评和培训机制。制定基层农业技术人员考核办法,确定考核内容和方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评机制和指标体系,强化农业技术人员的责任。积极探索区县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三方共同对一线农业技术人员考核的新机制,把农业技术人员的工作量和进村入户推广技术的实绩作为主要考核指标,把农民群众对农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把考核结果和晋升晋级、续聘、辞退、公费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等挂钩。改革分配制度,将农业技术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挂钩。

  完善农业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分层级制定培训规划,加强对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术培训,提高其服务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促进农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七)放活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承担的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以及产后加工、营销等服务分离出来,按市场化方式运作。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采取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基层经营性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各类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参与公益性推广,可以采取政府订购服务的方式。

  (八)培育多元化服务组织。积极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教育机构、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中介组织等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推广形式要多样化,积极探索科技大集、科技示范场、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技术承包等推广形式。推广内容要全程化,既要搞好产前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农资供应,又要搞好产中技术指导和产后加工、营销服务,通过提升农业科技化、标准化、规模化、装备化、国际化水平,发展现代农业。要依法规范推广行为,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的管理,规范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行为,建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信用制度,完善信用自律机制。

  充分发挥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科技力量强的优势,与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定点联系制度,为普及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供科技支持。鼓励各类农业技术推广组织、人员及企业公平参与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招投标。

  四、工作进度安排全市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重点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市和区县两级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责任人和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出改革的实施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此项工作已经布置。

  (二)机构、管理体制和人员编制落实阶段(2007年3月至4月)。重点是确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方式、管理体制和人员编制。

  (三)人员竞聘上岗和安置分流阶段(2007年5月至年8月)。

  制定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管理办法,明确区县、乡镇两级机构的具体岗位、聘用条件、聘用办法和聘用时间。区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区县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分流安置办法,明确安置的政策、渠道和方法。要认真组织好本区县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竞聘上岗工作,审慎稳妥地做好分流人员安置和债权债务化解工作。

  (四)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阶段(2007年9月至12月)。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基层农业技术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落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能力建设任务和扶持发展社会化农业技术推广组织的具体措施。

  (五)总结和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月至6月)。重点做好深化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验收和总结工作。

  五、认真落实保障措施

  (一)制定相关规范。为保证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尽快制定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考核、教育培训等管理办法和“十一五”期间天津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规划。

  (二)加强能力建设。根据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的需要,在充分整合利用原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条件。制定“十一五”期间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能力提升规划,市和区县要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提升灾害预警、农业环境与农产品监测检测、质量控制和农业技术信息服务等三项职能的能力。

  (三)妥善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要积极探索通过离岗退养、转入经营性实体和自谋职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做好分流人员的安置工作,帮助他们重新就业。把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鼓励和支持分流人员创办领办各种形式的农业服务经营实体。离岗农业技术人员创办领办的农业服务经营实体,可以优惠使用原乡镇推广机构闲置的经营场地,并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本市支持科技企业发展的政策。凡与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立聘用合同、劳动合同关系的,要依法做好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工作,符合条件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

  (四)认真做好清理和化解债权债务工作。在清产核资、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中关于乡村债务核实和化解的要求,本着既要尊重历史又要符合现实的精神,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债权债务化解办法,认真做好相关债权债务的化解工作。

  (五)保障经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对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将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履行职能所需事业费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经济欠发达区县,市财政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时间紧、工作量大,事关“三农”

  发展的大局,事关广大农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精心实施。

  成立天津市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农村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任常务副组长,市农委主任任副组长,市农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农业有关主管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指导、推动全市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委,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区县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工作。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研究制定支持改革和加强我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市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负责人和具体工作部门,加强对改革和建设全市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指导。市和区县财政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市各部门、各行业、各区县针对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所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和重大安排,都要及时报市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现状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对改革重点环节的组织指导,做好动员部署、竞聘上岗、分流人员、检查验收、巩固提高等各环节的工作。

  (三)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要引导广大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发扬心系农民、献身农业、服务农村的优良传统,主动投身改革,找准新的定位,争取更大作为。要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好改革的力度和进度,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和关系,调动好各方面积极性,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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