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和小锅炉并网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和小锅炉并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综合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依据 《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的供热工程建设费及小锅炉并网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供热办)是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费主体,供热工程建设费的筹集由市供热办统一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用热单位和居民住户筹集。
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地区由市供热办集中收取供热工程建设 费, 外环线外5公里以外地区由市供热办委托所在区、县供热办收取。
第四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4〕460号)执行。
第五条 由市供热办集中收费的, 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由市供热办委托收费的,新建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到所在区、县供热办办理缴费手续。
第六条 收取供热工程建设费, 应当开具市财政局监制的集中供热建设收费专用收据。
第七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专款专用, 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建设和小锅炉并网工作,由市供热办调剂使用。
第九条 小锅炉并网资金通过财政补助资金、 融资贷款和采取供热工程建设费综合调剂使用等方式筹集。
第十条 市供热办根据住宅及公建年度建设计划、 小锅炉并网计划及工程进度,按审定后的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拨付后, 供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市供热办对各供热建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市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供热办负责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七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