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出通知未满16周岁不得发放个体营业执照

发布日期:2003-05-19    浏览次数:1
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扎扎实实抓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贯彻落实,要全面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通知要求,工商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发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的提请,依法对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通知要求,要全面准确把握并严格贯彻执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第二条,将禁止使用童工的主体限定为用人单位,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文艺、体育单位依法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以及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职业培训机构依法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均不属于使用童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原规定的授权所制定的允许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的辅助性劳动的地方性规定,应及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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