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法规〔2013〕173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第13号令)和《关于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日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8]235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积极推动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在我省的落实,经研究,现就加强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中央投资项目),采用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应委托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中介机构组织办理招标事宜。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是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和安排的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专项建设基金,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安排、有特定资金来源和使用方向要求的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包括铁路、公路、民航、港口、水利等专项建设资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主要是指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以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泛指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和安排、上述资金渠道以外的其它财政性投资资金,包括财政部安排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国防科技工业局管理的国防科技专项资金等。
二、我省范围内需要使用中央投资的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时,涉及委托招标的内容,须相应增加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等级要求。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第13号令)规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资格。甲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获得预备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只能从事总投资2亿元人民币及以下的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招标事项时,对于核准采用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视总投资规模,明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对于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要责令改正,并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中标结果无效、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对于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具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中央投资项目,指定的媒介不予发布招标公告。
五、切实做好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年度资格检查的初审工作。我省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委法规处进行初审。
六、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妥善管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料,按要求上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格式附后)和年检材料,坚决杜绝出借、转让资格及超越资质代理的行为。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在我省开展业务、并代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的,参照我省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七、对于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并且使用中央投资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承担招标代理工作的招标机构须在每次招标工作完成、发出中标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格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对于其他中央投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报送招标情况报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报告表.doc
2.福建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单.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