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节能是资源节约基本国策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选择。我市能源需求对外依存度高,能源问题是制约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市的发展进入一个新的上升期,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我市能源需求总量还将进一步增加,节能降耗已经成为关系我市进一步发展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加强节能工作,对于建设集约型、节约型、生态型城市,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任务十分紧迫而艰巨。各区县、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把做好节能工作作为优化经济发展质量、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作为优化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的一项指导原则,作为保障我市能源安全、实现“三步走”战略目标的紧迫任务,摆上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深挖潜力,常抓不懈,把我市节能降耗工作再推上一个新台阶,确保节能降耗指标继续保持全国前列。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高水平是财富、低水平是包袱”的发展理念,坚持节能与发展协调促进,坚持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的用能方针,通过不断深化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强化法制监督、创新管理机制和提高全民意识,控制增量,调优存量,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节约,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全市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9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到1.12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3%以上;各区县(含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以上;交通运输、仓储邮政、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金融业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16%以上;教育行业综合电耗下降不低于20%;卫生行业单位固定资产电耗下降不低于18%;市政府及直属机关人均电耗下降不低于20%;节能住宅面积占全市城市住宅面积比重年均提高4个百分点;全市平均供热煤耗年均下降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新增主要耗能设备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统计分析与评价考核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政府部门有力推动、企业主体自觉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节能机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一)强化统筹协调,明确工作分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含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要对本系统、本地区节能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明确节能工作牵头部门和分工,充实相关机构和人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市经委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组织推动,每年对全市节能降耗指标进行分解并直接负责工业节能;市发展改革委将节能降耗分解指标纳入市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并直接负责金融业节能;市统计局负责制定全市节能降耗统计制度、统计分析和公示;市建委负责建筑节能(含供热、公交及出租车运输节能);市交委负责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节能;市商务委负责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业节能;市农委负责农村节能;市教委负责教育行业节能;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节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政府机构节能;各级财政、科技、质监、税务、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落实机构和人员。一是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完善能源统计机构,充实能源统计人员,确保全市能源统计资料收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二是充实区县和行业节能管理队伍。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节能管理机构,充实节能管理人员,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做好本行政区域、本系统节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三是强化基层企业节能管理队伍。各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节能专职工作人员,其他用能单位应配备节能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企业节能管理、技术进步和计量统计等工作。四是组建节能专业执法队伍。整合现有节能监测部门,组建天津市节能监察机构,加强节能执法和监察,加大对浪费能源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
四、实行硬性考核,落实目标责任将节能指标作为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一)做好指标分解。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市节能分解考核指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考核内容和具体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确保本系统、本地区总体目标的完成。各重点用能企业要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
(二)实行评价考核。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尽快制定天津市能耗考核统计办法和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对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的节能目标完成指标、节能措施指标和节能管理体系建设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没有完成节能目标或评价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各类年度评奖,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得享受年终考核奖励。各部门和各区县要加强节能指标完成情况的日常跟踪和年终考核,兑现考核奖惩。
(三)强化计量与统计。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的监督管理和企业标准化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尽快建立、完善反映能耗水平、责任目标评价和考核的指标体系及统计方法,畅通工作渠道,强化对能源指标数据的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防止弄虚作假。各用能单位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耗统计台账,准确计量,真实统计,及时报送。
五、深化结构调整,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努力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引领,以优势产业为支撑,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协调发展的经济格局。
(一)加强产业集聚。继续推动新一轮产业嫁接改造调整,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循环经济发展。在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过程中,强调整体规划和布局,形成若干主体明确的产业集群;在工业战略东移过程中,积极推进企业联合重组,有效延伸产品链条,实施系统改造,实现能源和物料的分质使用、梯级利用,促进产品上下游最佳衔接;大力发展区县特色经济,引导企业向主导产业园区聚集,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减少中间环节能源消耗。
(二)加强源头控制。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15号)要求,达不到最低能效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建设,坚决遏制高能耗项目盲目发展。市统计局会同市经委定期编制《天津产业能效指南》,为全市招商引资提供指导。
(三)加快服务业发展。着力推动商贸、物流、金融、信息咨询、旅游和文化等行业做大做强,特别要大力扶持生产型服务业,促进各产业健康协调发展,提升城市整体服务功能。
(四)逐步优化用能结构。在保障供应的前提下,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提高电力、燃气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发展热电冷联产。通过规范发电权交易市场等手段,推动发电机组“以大代小”,提高煤炭用于发电的转化效率,发展洁净煤技术,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大力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每年实施一批示范工程。
六、推进技术进步,全面实施重点节能工程(一)加强节能技术创新。一是搭建政府推进平台。各级科技等部门要加大对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与环保产业的科技投入,重点鼓励“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有关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并定期发布科研信息和成果。二是企业抓好自主创新。各企业要努力吸引科技人才,加强产学研合作,大中型企业要积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针对自身主要工艺和重点用能设备开展节能降耗攻关;新能源与环保产业要紧密结合我市实际,重点研发一批能源节约、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的技术、装备,在节能潜力大的关键领域尽快形成突破,在量大、面广的共性技术和通用设备上及早实现产业化。
(二)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把技术开发、引进和改造紧密结合,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联合印发的《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2006)》,全面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市经委组织编制天津市节能技术、产品、设备推荐目录,加大对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的推广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部门、主要任务、实施进度和保障措施,督促、引导和监督企业集中力量实施节能改造,确保实效。
七、突出抓好重点领域(一)推进工业节能。一是做大增量,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继续大力培育、壮大优势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提高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污染产业的比重,在保持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提升增长质量。二是做好减量,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摸清情况,制定计划,会同有关部门限期治理,指导高能耗、低效益的企业有步骤地实行转、停、并、改,对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坚决予以淘汰。不按期淘汰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供电部门依法停止供电,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是优化存量,推动科学节能、系统节能。推行能耗限额管理,加强生产全过程控制。逐步将能源审计与清洁生产审核有机结合,在重点部位实施科学改造,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节能工艺、技术和设备。重点用能单位要定期开展能源审计。
(二)强化建筑和供热节能。一是强化建筑节能。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标准,从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严格控制,确保新建居住建筑达到节能65%的标准、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的标准;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结合旧房改造,每年实施一定比例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二是提高供热效率。整合供热热源,以热电联产热源替代小型、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加强供热管网保温,继续实施热力管网改造。三是加快供热体制改革。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实现温度可调节和分户计量,逐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
(三)抓好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落实公交优先,发展轨道交通;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运输工具,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清洁燃料汽车的生产和使用,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2004)标准。推广使用车用代用燃料和节能环保型燃油添加剂,努力降低车辆空驶率和机车牵引动力能耗,不断提高司机操纵水平。
(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市商务、教育、卫生、市容等部门按照分工,积极在宾馆、商场、写字楼、饭店、医院、学校以及主要街道组织实施绿色照明工程,推广高效节能的办公设备、供暖和制冷设备。倡导居民购买、使用带有能效标识的家用电器和绿色照明产品。
(五)加强农村节能。继续发展省柴节煤炉灶,巩固现有推广成果,推进器具生产的标准化和商品化。大力发展农村生物质能,结合小城镇建设,重点推广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和户用沼气池等能源生态模式,逐步改善农村用能结构。加强柴油机的节能技术改造,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减少“大马拉小车”、机车空行空转等现象。
(六)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各级机关节能工作方案,完善节能规章制度,实行能耗统计和量化管理。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推广应用办公设备降低待机能耗等节能产品,稳步推进公务车改革。
八、强化监督管理(一)健全节能法规、政策体系和标准体系。及时修订《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起草完成《天津市清洁生产条例(草案)》
等地方性法规,制定节能监察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等规章及相关配套的政策措施。市质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修订和颁布一批用能标准和设计规范,着重抓好重点耗能设备能效和重点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的建立。
(二)加大节能执法监督检查力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节能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积极推行节能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加强节能监测的同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深入区县、企业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定期通报检查结果。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合理用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和审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定期开展能量平衡、电平衡测试和能源审计,执行统计制度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禁止淘汰设备再用,执行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和开展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等情况。有关部门要对超限额使用能源的企业依法征收补偿费,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
(三)加强重点监管。一是抓好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管。工业重点加强冶金、电力、石油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和重点用能企业的监督检查,对企业落实责任目标情况实行动态跟踪监控。其他行业要根据自身特点,确定本行业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要与上级主管部门逐级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二是抓好对重点设备、重点产品的监管。市经委制定并公布《百种重点耗能设备目录》
和《百种重点耗能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设备和产品,企业定期向市经委报送重点设备和产品能源利用状况。
(四)推行节能新机制。一是培育社会化节能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节能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建立专家决策服务机制。二是推行新型节能服务模式。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开展合同能源管理,推广“节能自愿协议”
活动。三是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能效电厂试点建设,综合优化城市及企业用电方案,研究建立提高终端用电效率的长效机制。
九、完善激励机制(一)加大资金投入。节能专项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各区县也要建立节能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节能工作。各类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各级投资担保公司对节能项目要优先提供贷款担保。各部门、各企业要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加强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坚决淘汰高耗能产品的生产与使用。
(二)完善价格、税收政策。落实好国家节能、综合利用和环保产业产品减免税、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积极研究制定我市支持节能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市物价局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落实差别电价,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节能的价格机制。
(三)实行节能采购。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和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中,应首先选用政府节能采购目录中的产品以及通过国家认证和本市认定的节能产品。
(四)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应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
各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奖罚办法,将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十、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一)提高全社会节能的法律意识和自觉参与意识。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和《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全市“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做到经常化、规范化。在组织好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的基础上,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倡导节约风尚,动员全社会节能,树立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自觉参与的节约意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和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主要媒体要开辟节能专栏,宣传政策形势,报导先进典型,普及节能知识,引导合理消费,曝光浪费行为。
(二)抓好节能教育和培训。市人事局、市经委要制定天津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培训和考核管理办法,定期开展能源管理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市教委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尽快制定本地区、本系统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并抓好组织落实,每半年对本地区、本系统节能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送市经委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