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从事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的管理,防止病毒对环境的污染,科技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会同有关专家,共同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从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研究的实验室要实行分级管理。实验室分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实验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感染小动物实验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感染大动物实验室。实验室应划分为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各区之间的过渡必须有缓冲区,并有明显的区域标志和负压梯度显示。在参加动物实验过程中,人员每天检测体温2次,每月进行血常规检查。发现异常时,应立刻到医院就诊。
另外,四部门还共同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毒种保存、使用和感染动物模型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种的保存、使用以及感染动物模型建立实行申请、审定制度。未经国家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和动物模型从事研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