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07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2007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天津市2007年蓝天工程实施意见为加大蓝天工程实施力度,巩固、提高创模成果,加快生态城市建设,迎接2008年奥运会顺利召开,推动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2007年我市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实施蓝天工程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工作目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持稳定,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达到82%,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浓度较去年有所下降;完成国务院关于“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削减任务;各区县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浓度均有所下降,力争全年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都达到80%。

  二、主要任务2007年我市控制大气污染工作的重点区域为:外环线以内、滨海新区和毗邻北京地区的武清区、宝坻区、蓟县、北辰区(以下简称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及其他区县建成区,着力解决煤烟型污染、扬尘污染、机动车污染及工业污染问题,确保实现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履行绿色奥运承诺,制定并实施迎奥运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方案,重点在电力、冶金、石化等行业控制污染物排放,2007年底前完成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一)控制煤烟型污染。

  1.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年度任务。加大二氧化硫重点项目治理力度,落实2007年二氧化硫总量削减2.1%的年度目标。4月30日前确保将二氧化硫减排任务落实到企业,对列入“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重点监管项目必须落实减排的企业名单、减排的工程项目、完成期限和进度、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督促其如期完成年度减排工作。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提高清洁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降低城市能源中煤炭使用比例。2007年9月底前完成全市建成区、滨海新区10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改燃或拆除并网工作,逾期未完成改燃或拆除并网的一律关闭。

  为居民集中供热的10吨/时以下燃煤锅炉改燃并网脱硫工作由市供热办负责。暂无热网可并的集中供热锅炉房,经市供热办批准作出改燃并网计划,在严格实施脱硫除尘措施的前提下,可暂时延用。

  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规划、供热、电力、质监、水利、燃气、海河办、风貌办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涉及燃煤锅炉改燃及拆除并网项目的审批、协调等事项和具体实施工作。

  3.创新节能管理模式,强化能源高效利用。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发展风能、地热能、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采用高效燃煤锅炉和水煤浆等洁净煤技术,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结构节能、技术节能、管理节能。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落实。

  4.严格新、扩、改建设项目管理。滨海新区建成区、外环线以内区域所有新、扩、改建燃烧设备,其他建成区内新、扩、改建10吨/小时以下(含10吨/小时)锅炉及其他燃烧设备必须使用清洁能源。新、扩、改建燃煤项目应污染物排放必须满足区域容量总量控制要求,确保稳定达到我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03)Ⅱ时段限值要求。迎奥运重点控制区域禁止审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新、扩建设项目。此项工作由市和区县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外环线内凡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燃煤供热锅炉房必须停止运行。自2007年5月1日起,凡在规划的环外环线内新、扩、改建的燃煤锅炉一律由市有关部门审批。此项工作由市供热办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部门依各自职责严格监管。

  5.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在用燃煤设备实施高效脱硫除尘双重治理,燃用低硫优质煤。2007年以滨海新区、外环线以内区域为重点,完成全市2000蒸吨10吨/时以上燃煤锅炉高效脱硫除尘技术改造,确保稳定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Ⅱ时段限值标准的要求。同时,所有燃煤设备烟气处理设施必须采用密闭下灰方式,烟气排放装置必须按国家要求安装在线连续监测装置,湿式脱硫设施必须采用脱硫剂自动加液、自动调节系统,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对未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Ⅱ时段限值标准要求的,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

  6.加快电厂烟气脱硫项目实施步伐,控制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按照“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全市各电厂全面实施烟气脱硫设施安装工程。2007年完成陈塘庄热电厂1号、2号机组2×220吨/时、杨柳青热电有限公司5号、6号机组2×1025吨/时等烟气脱硫项目。启动天津冠达实业总公司1号、2号、3号机组3×40吨/时,军粮城发电公司5号、6号机组2×670吨/时,陈塘庄热电厂3号、4号机组2×220吨/时,国华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号、2号机组2×1650吨/时烟气脱硫项目。

  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组织推动,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督促执行,各电厂负责具体实施。

  加强对已安装脱硫设施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脱硫设施正常运行;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单位,经市或区县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后由市物价部门及时取消其享受脱硫电价优惠政策的资格。

  7.大力发展我市热电联产建设项目。按照我市供热整体规划,全面实施中心城区热电替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计划。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

  8.落实国家二氧化硫、烟尘总量控制目标,完成编制《天津市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实施方案》,在南开区、大港区、北辰区、静海县试点的基础上,完善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和相关区县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9.禁止燃用高硫煤。对燃煤单位实行用煤报送制度,并出示进煤量和煤质检测报告,加大对燃煤单位燃用煤的检查、处罚力度。此项工作由各区县环保部门负责。

  (二)防治扬尘污染。

  1.严格贯彻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0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建质安〔2004〕1511号)、《天津市治理拆除房屋扬尘管理办法》(津政发〔2006〕66号),防治施工扬尘污染。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此项工作由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负责。

  落实蓝天工程相关工作转办单制度,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扬尘、拆迁扬尘问题,及时移送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发现道路扬尘及道路撒漏问题,及时移送市市容委,由市市容委依法处理。

  2.治理道路扬尘。对城市主要道路必须实施每日清扫并按相关规定每日进行水洗作业;规范环卫职工作业,确保所辖区域内的道路及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区域干净整洁、无浮土、无扬尘污染;严格执行环卫应急保障制度,确保运输中洒漏的垃圾、灰浆、渣土等得到及时清扫。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组织并监督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具体落实。

  3.全市存放煤炭、灰渣、砂石、灰土、矿粉等散体物料的堆场,在储存、堆放、运输等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封闭、苫盖、挡风墙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在装卸过程中必须采取密闭、喷淋等有效防治扬尘措施。对不按规定落实防尘措施的,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此项工作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及监督检查。

  4.建成区内的生活垃圾和渣土临时堆放点必须采取苫盖和围挡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和异味污染。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组织,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5.自2007年5月1日起,严禁未配装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或者密闭运输装置破损的车辆上路行驶。对未按规定配装密闭运输装置或者密闭运输装置破损、仍从事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禁止其上路行驶,对违反规定继续上路行驶的进行处罚;未按要求保持密闭运输装置完好,造成沿途飞扬、洒漏、带泥污染道路的,由市容部门按照《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未密闭车辆运输渣土、工程土、沙石料等散体物料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此项工作由市市容委牵头,市建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

  (三)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提高我市公交车和出租车新车准入标准。在我市生产、销售、上牌的机动车必须达到国家相应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限值;从2007年5月1日起,新购置的公交车和出租车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7月1日以后,所有新购置的柴油车、轻型汽油车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予上牌照,客运交通管理部门不准其加入公交和出租运营。

  2.鼓励生产和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增加清洁能源的公交车和出租车的使用量,加快加气站的建设。此项工作由市清洁汽车行动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

  3.加快高排放老旧柴油车辆的更新淘汰。市建委负责组织更新、淘汰、改造市区内所有老旧公交车辆,市交委负责组织更新、淘汰、改造市区内长途客运车辆,确保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鼓励市区内老旧出租车提前更新。市建委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交委、市环保局和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的经济政策。

  7月1日以后,在外环线以内从事工程运输车辆的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否则,不准参加工程项目的竞标。此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组织落实。

  4.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定期)检测的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严格执行《天津市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年度(定期)检测单位委托管理办法》(津环保气〔2006〕223号),进一步规范对年检单位检测质量的监督管理;市质监局要加强对检测设备计量检测监管;市公安交管局、市环保局加强对检测站尾气检测工位的监管,把尾气年度(定期)检测作为机动车年度检测的第一工位,对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不发给年检合格证,不准上路行驶,并责令车主限期治理,复检合格后,方予办理检验合格手续;对治理后仍超标的,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予以强制报废。

  5.机动车年检线(站)要严格按照国家《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58-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gb14621-2002)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标准进行检测。

  2007年5月1日开始,对我市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采用简易工况法实施尾气排放检测试点工作,为在全市推广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奠定基础,并逐步在全市机动车定期检验中推广简易工况法检测尾气。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管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及市质监局负责落实。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建立对冒黑烟机动车的监管责任制,重点解决公交车冒黑烟问题。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坚决采取责令限期修复的措施,对治理后仍不达标的,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予以强制报废;市客管办除严把公交车准入关和加速淘汰尾气不达标的公交车外,还要建立严格的在用车辆尾气排放监管制度,对冒黑烟的公交车禁止上路行驶,把群众举报的冒黑烟情况作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公交集团要落实机动车污染防治责任制,明确保养、维修、运营岗位人员的具体责任,并根据群众举报的冒黑烟情况,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环保部门在客运交通管理部门配合下(负责协调被检测车辆),进一步加大对污染严重的公交车尾气排放状况的抽测力度,抽测率达到40%,对不达标车辆按照《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500元罚款;5月1日以后,石油销售单位要向公交车供应符合国家《车用柴油》(GB/T19147-2003)标准的车用柴油,并把供应公交车油品质量的自检报告及供油量按季度报市蓝天工程办公室;7月1日以后,在全市供应符合GB/T19147-2003标准的车用柴油。

  市商务委、市质监、工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油品供应及质量的监督。

  (四)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强化工业污染控制。

  加快污染企业调整搬迁。在2007年底前,完成轧钢一厂、农药厂污染企业搬、迁、改、调工作;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关停水泥立窑。实行对石油加工、钢铁行业生产工艺过程的实名制管理。进一步改进生产工艺,杜绝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污染现象的发生,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此项工作由市经委负责落实。

  按照国家要求,市商务委负责组织中石油、中石化等在津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2007年底前完成全市油罐车、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五)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大力加强废气和恶臭的污染防治工作并开展好保护臭氧层工作。

  1.凡排放废气和恶臭的新、扩、改建项目,必须遵循循环经济原则,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确保稳定达标。

  2.加强对全市淘汰全氯氟烃(CFCs)和哈龙的执法检查工作,巩固全市禁止生产、销售及消费全氯氟烃、哈龙和使用全氯氟烃、哈龙的产品(药用气雾剂、维修和必要用途除外)的工作成果。建立对仍然使用全氯氟烃的药用气雾剂和维修使用全氯氟烃的监督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已经颁布的有关臭氧层损耗物质(ODS)淘汰的政策法规,建立必要的地方法规以及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建委、市经委、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商务委和市交委配合。

  三、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蓝天工程目标责任制落实。继续落实区县人民政府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及“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把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以及年度二氧化硫削减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内容。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商务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供热办等相关部门要落实职能分工,制定2007年实施蓝天工程相关工作计划,并于5月1日前上报市蓝天工程办公室。

  (二)强化蓝天工程工作运行机制。定期召开蓝天工程工作会议、蓝天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和环境空气质量工作调度会议,分析、解决蓝天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坚持蓝天工程现场监督管理网、转办单、应急预案等制度。

  进一步落实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扬尘污染控制执法责任制。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分别负责施工扬尘、散体物料运输洒漏、拆迁工程、“三堆”扬尘污染控制的执法监督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扬尘污染统一执法领导小组,形成由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的扬尘污染控制统一执法工作机制,努力控制人为因素产生的扬尘污染。

  (三)强化蓝天工程相关优惠政策的制定与贯彻。在环保专项资金中优先安排电厂脱硫、工业锅炉高效脱硫,以及燃煤锅炉改燃并网项目。尽快研究制定推广清洁能源、发展清洁燃料车相关经济政策。此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四)强化蓝天工程宣传工作力度。市建委重点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宣传;市市容委、市交委、市公安交管局重点加强落实密闭运输防治道路扬尘工作和道路保洁工作的宣传;市环保局重点加强对煤烟型污染防治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宣传;通过实行区县环境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在媒体上每月公布各区县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的排名。市重点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贯彻落实和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报道,营造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良好氛围。

  根据北京2008年奥运会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的要求,8月份我市将开展迎奥运空气质量保障措施的模拟演练,市蓝天工程领导小组作为我市迎奥运空气质量保障的组织机构,负责推动落实相关保障工作。

  (五)强化蓝天工程行政监督监察力度。市监察局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各委、局落实蓝天工程目标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完成蓝天工程目标任务的,根据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其责任。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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