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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方家铺子”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商标驰字〔2012〕第443号)转发给你局,请你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等有关规定,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以保护方敏注册、方家铺子(莆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使用的驰名商标“方家铺子”合法权益,并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将案件处罚决定上报省工商局商标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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