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颁布新规范:九类食品不能进入集贸市场

发布日期:2003-05-21    浏览次数:2

  卫生部近日颁布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该《规范》提出,九类食品不能进入集贸市场买卖。

  《规范》同时提出,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其从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经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市民如发现有集贸市场生产、销售违禁食品的,可向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黑名单"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和污垢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过期、变质、包装破损和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使用了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高毒农药或使用农药后尚未超过安全间隔期采摘的蔬菜、水果。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以及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六、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七、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鳌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以及醉制或者腌制的生食水产品。

  八、用污垢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无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存期限、配方等商品标志的定型包装食品和超过保存期限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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