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是资源性缺水城市,地下水是我市城市供水的重要水源。
多年来,我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特别是1983年引滦入津工程建成通水后,我市市区及周边地区以引滦水替代了地下水,同时对地下水实行控采限采,地下水超采问题得到了缓解。但是,由于我市区域水文地质条件的差异以及开采布局等原因,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问题仍然突出,中南部地区深层地下水超采严重,武清区河北屯,宝坻区新开口、口东、八门城一线以南地区,形成了面积约9000平方公里的超采区。地下水的长期超采加速了地面沉降,并造成咸水底板下移等环境地质问题。因此,控制和治理地下水超采区,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是我市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严格控制超采区地下水开采,遏制超采区扩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和《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的有关规定,现就划定我市平原区深层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区域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区域范围和控制目标根据我市地下水超采区超采情况、地面沉降和地下水开采状况及有关地区水资源条件,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区域范围,并提出控制目标。
(一)禁采区、限采区的划定。
1.禁采区:南水北调通水前地表水(引滦)到达、具备压采条件的地区。现状供水条件下禁采区包括: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外环线以内地区、塘沽区城区、汉沽区城区、大港区城区、武清区城区、市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港南疆码头。
南水北调通水后增加的禁采区有:环城四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宝坻区、武清区有地表水(引滦、引江)供水的城镇, 静海县县城、宁河县县城及汉沽区至大港油田的150余公里沿海防潮堤内外合计5公里范围内区域。
2.限采区:禁采区以外的超采区。
(二)禁采区、限采区控制目标。
1.禁采区控制目标:分两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南水北调通水前,地表水(引滦)已到达的地区严禁新打开采井,现有开采井取水量要按计划逐年压采,到2009年底达到压缩30%以上超采量的目标;对水质、水温等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开采地下水,应按规定采取回灌措施。在无地表水(引滦)水源的地区,严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上马。
第二阶段:南水北调通水后,已有地表水(引滦、引江)供水的地区严禁新打开采井, 现有开采井取水量要逐年压缩,3年内达到压缩50%以上超采量的目标, 5年内达到不超采的目标;对水质、水温等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开采地下水,应按规定采取回灌措施。在无地表水(引滦)水源的地区,严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上马。
2.限采区控制目标:在地表水(引滦、引江)供水的区域内,原则上严禁新打开采井,已批准开采的单位,严禁新增许可水量,并随企业停用和开采量的自然衰减逐步减小开采量;无地表水供水的区域内,严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上马。
二、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超采区内地下水资源管理的措施
(一)严格执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制度。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的取水许可总量不应超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二)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禁采区和限采区供水管网情况及控制目标的要求,制定分年度地下水压采计划,各区县的压采计划要报市水利局备案。在有替代水源的条件下,要根据实际,在保证用水需要的情况下,按计划削减已审批的取水许可水量;在替代水源供水不足的情况下,要通过强化节水措施,逐渐减少地下水取水量。
(三)开展地下水取水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强化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近期要在全市开展一次地下水取水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治理整顿工作由市水利局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加强对地下水超采区内地下水取水许可的管理,对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用户要限期办理,并严格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二是对擅自转让取水许可证或私自转让用水的,要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三是开展对取用水户用水计量及水资源费征收情况的检查。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加大管网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并扩大现有地面水厂供水能力。特别是被划入禁采区范围的地区,要按照禁采区的控制目标和时限要求,落实供水管网建设任务,确保人民生活及生产用水。
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地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地下水超采的危害性和治理的紧迫性,把控制和治理地下水超采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地下水禁采、限采工作的领导,认真抓好工作实施和检查、监督,保证禁采、限采工作的顺利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