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200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居民收入不断提高,按照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要求和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现对200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予以颁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我市2007年经济发展预测和国家在企业工资分配方面的相关政策,200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基准线定为14%,即2007年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为14%。企业工资指导线下线为6%,即2007年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最低为6%,且企业支付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为22%,即2007年企业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幅度最高为22%。

  二、2007年企业工资指导线颁布后,本市辖区内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均应参照工资指导线确定本企业人均劳动报酬的增幅。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应当按照工资指导线的上线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安排本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劳动报酬增长;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亏损企业,应当通过加强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职工工资,人均劳动报酬增幅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的下线。

  三、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依据2007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开展协商。

  关于工资指导线的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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