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温家宝总理于2007年4月9日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切实保证《条例》的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作出了全面、明确的具体规定,是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依据。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有利于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有利于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利于推动企业和政府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利于强化依法监管,维护我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的局面。
全市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立即行动起来,认真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一是要加强领导,制定计划,精心组织,把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列入重要日程,认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带头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二是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采取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现场咨询、张贴标语、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方式和手段,把《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各类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当中,使全社会关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形成强大的法制舆论氛围。三是要把《条例》的学习培训纳入各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重点组织好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并进行考核,增强企业从业人员遵章守法的意识,履行报告事故、接受或配合事故调查的义务。四是要强化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纪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业务素质,切实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的能力,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准确、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依法规范,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依据《条例》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各项工作机制。一是要认真落实事故报告的各项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如实地向当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涉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火灾、急性中毒、特种设备和机动车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也要同时向所在区县公安消防、卫生、质监或公安交管部门报告具体情况。二是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媒体对安全生产的参与、监督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事故举报、通报和公布制度。对社会公众和媒体举报或曝光的事故,要高度重视、及时核查、认真处理。举报属实的要予以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者。事故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同时起到教育警示和威慑作用。三是要依法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政府授权或委托调查的职责。凡是市或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条例》授权或者委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进行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地做好事故调查的牵头组织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对事故调查处理所需费用从财政上给予保证。四是要完善事故报告、信息、值班等制度。要结合工作实践和特点,针对当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健全值班、事故统计及报告等工作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时限、内容和责任,制定事故调查工作守则和调查报告编写、报送等具体规范,与检察机关研究制定共同参与事故调查的有关办法,建立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五是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认真落实“四不放过”
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要加快办理《条例》实施前事故的查处工作,依照原调查处理规定依法确定处理结果。《条例》实施后发生的事故,要按照《条例》
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格实施行政处罚。
三、明确重点,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条例》内容丰富,涵盖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原则、制度、机制、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并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实现了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保持相关政策有效衔接和规定的统一性,我市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一般和一般以上等级事故,都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事故有关情况上报市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市级有关部门。
(二)对重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指定。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批复。
(三)对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监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监管局局长或者其委托的分管局长担任。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批复。
(四)按照市和区县安全监管局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工,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管的单位发生的一般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报告由市安全监管局批复。其他一般事故,由区县人民政府授权区县安全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区县安全监管局有关负责人担任。必要时,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事故调查报告由区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区县安全监管局批复。
为保证《条例》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法制办、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要抓紧起草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尽快出台。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防止较大事故发生,全力压减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好全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的局面,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加快推进滨海新区开放开发做出新的贡献。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