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答复:非典时期股东大会召开有新规

发布日期:2003-05-22    浏览次数:2

  日前,中国证监会应上海证管办请示,对“非典”时期上市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原召开日期延期、取消等问题作出答复,规定了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股东年会召开需遵行的原则。

  规定指出,上市公司因防治非典特殊情况无法在原定日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或预计在2003年6月30日以前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对该等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不作停牌处理。

  对于已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与原定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原定股东大会应予取消。拟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原定股权登记日不得变更。拟取消原定股东大会的,应在合适时机重新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股权登记日应重新确定。

  规定还指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八条有关延期通知期限的规定可豁免执行,第六条关于年度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规定可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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