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境外投资审批改革 所有制企业可设境外机构

发布日期:2003-05-28    浏览次数:1


  凡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法人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经营等方式到国外设立企业(机构),从事进出口贸易、生产加工、资源开发、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运输、旅游、研发、咨询和投资控股等经营活动。这是昨日(5月27日)公布的《深圳市境外投资审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规定的。该方案下月起正式实施。

  深圳近日被批准为国家扩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城市。为让企业尽快了解和享受到此次改革的好处,深圳市外经贸局及时制定并出台了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对申请设立境外企业(机构)的资格及投资方式、审批权限、申报材料及受理程序、境外企业批准证书的申领和管理及境外企业(机构)的管理都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说明。

  根据实施方案,企业在未建交国家和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等热点国家设立企业(机构),及在国外设立劳务合作企业,由深圳市外经贸局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报商务部审批。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境外企业(机构)的,由深圳市外经贸局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后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实施方案规定,境外企业股权不得以个人名义持有,如有特殊情况,须按规定办理委托协议书公证手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国有和国有控股境外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证券、外汇、期货投资、博彩等高风险业务。经批准设立的境外企业,连续3年亏损,经整顿后仍无法扭亏为盈的应予撤销或破产。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境外企业,其投资主体应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规定补办国内报批手续。对拒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投资主体实施限制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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