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新闻办今天(9月17日)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并解读了即将于下月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
(一)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2013年7月29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制定的意义
城市网格化管理,对于更好地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完好、消除城市道路广场无序失范现象,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城市管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本市自2005年开始城市网格化管理探索试点,2008年1月,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形成了基本制度框架。本《办法》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既有的概念、体制、规范、流程、标准等,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将城市网格化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进一步强化了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功能与力度。
二、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含义
《办法》第二条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明确,城市网格化管理是指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委派网格监督员对责任网格内的部件和事件进行巡查,将发现的问题通过特定的城市管理信息系统传送至处置部门予以处置,并对处置情况实施监督和考评的工作模式。
城市网格化管理运作可以概括为“一支队伍”、“一张网格”、“两类对象”、“三大功能”:
(一)“一支队伍”是指由区(县)网格化管理机构按照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要求设立一支网格监督员队伍,并由网格监督员按照全市统一的工作规范和实务操作流程,承担日常巡查任务,履行发现城市管理中问题、传送巡查信息、并进行现场核实等职责。
(二)“一张网格”是指按照标准将城市管理范围划分为边界清晰、大小适当的一个个网格状区域,成为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地理基本单位,确定网格监督员巡视的责任区域。截至2012年底,全市城市化地区已划分形成了至少1809个责任网格区域。
(三)“两类对象”是指《办法》中规定的适用于城市网格化管理、网格监督员应当巡视的、按照标准确定的“部件”和“事件”;其中,“部件”包括窨井盖、消火栓、电力杆、电话亭、防汛墙、道路护栏、公交站亭、交通信号灯、道路指示牌、垃圾箱、行道树、加油站等与城市运行和管理相关的公共设施、设备,目前已确定了88种;事件是指占道无照经营、毁绿占绿、违法搭建、非法客运、餐饮油烟污染、非法行医、非法食品加工等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影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暴露垃圾、道路破损、墙面污损等影响市容环境的状态;目前,已确定的适用于城市网格化管理的事件共32类。网格监督员巡视的任务就是发现其巡视的责任区域内的“部件”是否出现缺失、破损、毁坏等问题,以及是否发生或存在违反公共管理法律规定的行为、现象等“事件”。
(四)“三大功能”是指,城市网格化管理制度设计是在既有行政管理体制及其功能基础上,增加了“发现(问题)、分派(案件)、监督(处置)”三大新功能,以督促既有行政管理的运作更为有效。(1)发现问题,即指网格监督员在责任网格区域进行日常巡查中发现“部件”和“事件”存在问题时,通过手持通讯设备立即进行拍照、录音或者摄像,并即时将信息传送至区(县)网格化管理机构;(2)分派案件,即指区(县)网格化管理机构收到“问题”信息后及时立案,并将案件分派给有相关处置职能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环卫、燃气、供排水、电力、通信等公共服务单位,依法依规处置;(3)监督处置,即由网格化管理机构对上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处置案件情况巡视检查,定期评价,督促履职,并使评价结果与相应的城市管理目标考核或者行业管理考核相联系。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了城市网格化管理内容,并拟逐步将更多管理领域有关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2005年以来,本市的城市网格化管理范围在实践不断扩展,目前已达88个部件,32个事件。对此,本《办法》作了概要性规定,其中,管理内容从原来的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市政道路、交通运、市容环卫、环保绿化、等城市管理领域扩大至医疗卫生。食品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此举将加大对市民群众关心的各类领域特定问题的发现范围和督促解决力度。在《办法》实施后,市建设交通部门将根据实施经验总结和操作可能,逐步扩大网格化管理的适用领域及其内容范围。当然,鉴于城市网格化巡视发现功能的特殊性和有限性,扩大适用领域及其内容范围,主要是能通过街面巡查方式来发现的事项。对此,《办法》第八条明确:对于对公用设施、建设管理、道路交通、交通运输、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共卫生等管理领域内可以通过巡查发现的部件、事件问题,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内容。
(二)明确了城市网格化行政体制,明确了网格化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城市管理网格化是一项与既有行政管理体制有明显不同的创新制度,没有既存模式可借鉴,本《办法》根据多年来的实施经验总结,明确了以下三方面内容:(1)明确了市政府的主管部门: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具体工作。(2)明确区(县)政府为网格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并明确要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直属的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实施工作,统一了本市区县级网格化管理机构的设置方式,以便于更好地发挥网格化管理机构三大职能的发挥;(3)明确了各有关行政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对所分派案件的处置职责:负有处置职责的行政部门主要有:城管执法、交通港口、规划国土、房屋、路政、环保、水务、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负有处置所分派案件的公共服务单位主要有:环卫作业、道路养护、绿化养护,燃气、供水、排水、电力、通信供应等单位。
(三)明确城市网格化管理发现机制与区(县)联勤、联动综合处置机制实现有效对接,并确保案件处置得到有效落实。从现有的城市网格化管理实践运作情况来看,网格监督员在巡视中发现的大多数问题可以按照城市网格化管理基本流程,通过分派给具有相应职现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共服务单位处置并解决。而对于一些情况复杂、跨部门、跨区县的案件,因处置部门或单位职责单一的局限而验证了解决或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往往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为此,结合目前一些区(县)开展的城市综合管理联合执法实践经验,《办法》第五条原则明确: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与现有的联合执法体系的对接机制。对于具体案件的分派、处置,分为三种情形分别作了规定:(1)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处置的案件,《办法》第十八条明确:由区(县)网格化管理机构上报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采用联合执法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置;(2)对属于跨区(县)行政区域或者在职责分工上应由市级有关部门管理的案件,《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区(县)城市网格化管理机构应当上报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机构予以分派。(3)对处置部门或单位存在争议的案件,《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市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案件处置的协调;必要时,可以直接指定。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为进一步遏制一些处置单位对案件推诿扯皮、处置懈怠等现象,《办法》进一步明确要求由市建设交通委或者区(县)政府对久拖不决的案件实行督办。
四、明确网格监督员巡查信息的证据效力
网格监督员在巡查过程中对所发现问题拍摄的照片、录像等信息,除了提供给区(县)网格化管理机构用于立案、分派外,还直接反映了有关当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事实,是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对此,《办法》明确:对于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网格监督员在巡查中形成的上述信息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但前提是必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后予以确认,从而进一步明确和提高网格监督员履行巡查、发现职责的法律效力和意义,有利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更好地利用执法资源,有效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五、明确城市网格化信息系统建设,提供并保障网格化管理运行的技术支撑
信息化是实现城市网格化管理有效运作的重要载体和手段。为了更好地发挥城市网格化管理的信息资源和技术支撑,《办法》第十条从信息化建设以及信息共享两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市和区(县)都需要建立本级政府的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建立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分平台。通过上述信息平台、信息终端和信息分平台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城市网格化管理各环节的高效运行和顺畅衔接。二是,负有处置职责的各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单位需要配备本部门、本单位的城市网格化管理处置信息终端,以及时履行接受与处置案件的职责。
(二)
市建设交通委巡视员江绵康介绍了本市开展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有关进展,以及贯彻落实《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的有关工作打算。
一、当前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工作情况
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自2005年10月开始在原卢湾区和长宁区两个区试点,至今已有九个年头。其目的,是借助信息化的技术手段,通过责任网格的划分,以及网格监督员的专职巡查和网格化管理部门的协调督促,及时全面的主动发现城市管理问题,并推动城市管理各部门积极履职,快速有效的解决掉这些问题,提升城市管理的常态化、精细化水平。
当前,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地域不断扩大,已经覆盖了全市17个区县,200个街道镇,共约1200平方公里主要城市化区域。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内容不断明确,已经涵盖了88种类的部件和32种类的事件,目前系统已集成了1134万个部件信息。城市网格化管理的功能不断加强,8年来累计发现和解决城市管理问题700余万件,仅2012年通过网格化系统发现和处置的问题就超过130万件。除了城镇化公共区域通过网格化覆盖外,针对城市快速道路、高速公路、公园林地建立了市政道路和绿化两个专业网格化管理系统。12345市民服务热线开通以后,大部分区县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实现了与“12345”的工作对接。有的区县还依托城市网格化管理平台开展了与社会管理的联勤联动工作。
上海城市网格化管理这种集相关体制机制、管理标准和信息平台于一体的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已日趋成熟。已经基本建立了市、区相关城市管理、执法、监督、作业、服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基本形成了网格确定、内容明了、责任清晰、流程闭合的网格化管理标准体系,基本建成了覆盖全市主要城市化区域和基本城市管理领域的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体系,已经具备了对本市城市化地区公共空间范围内城市管理问题从发现到处置实施监督指挥的能力,推动了城市管理领域各相关部门工作效能的提升,实现了城市常态长效管理的模式创新。
近年来,为推动和规范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同时《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规范》(2010版)、《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DG/TJ08-2115-2012)、《上海城市网格化管理考核评价办法》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也已相继出台。
特别是这一次出台的市政府规章,进一步强化了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法制支撑。它明确了城市网格化管理工作本身及其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制定位;将城市网格化管理实践中形成的一整套标准、流程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形成长效机制;同时,适当扩展了现有城市网格化管理范围,充分发挥其综合管理效能。《办法》为更好地发挥城市管理工作效能提供了制度保障,对进一步发挥本市城市网格化管理的综合性资源整合功能以及信息化精细管理特色,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下一步贯彻实施的工作安排
作为《办法》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交通委将把贯彻实施好《办法》作为当前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的任务,结合今年市政府明确的年度重点任务“深化拓展网格化管理,构建城市综合管理平台”的推进落实,联合有关部门和区县,全面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内容。
第一,做好《办法》的培训和宣传工作。一方面,将立即启动对全市网格化管理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和网格监督员等从事网格化管理的工作人员,以及相关城市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培训,让有关工作人员对《办法》理解到位、执行到位。另一方面,也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办法》和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社会单位和市民群众参与到城市管理的问题发现和工作监督中来,共同推动上海城市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二,规范和完善网格化管理。按照《办法》明确的各项工作职责要求,以及“应发现尽发现、应处置尽处置”的工作总要求,抓紧启动相关管理规范制度的修订完善工作。同时通过强化督察督办、考核评价、数据分析等工作力度,不断加强从发现到处置各环节工作责任制的落实,增强监督指挥效能,提高城市管理问题的发现处置效率。
第三,推进城市网格化管理范围和内容拓展。在管理范围上,进一步向本市其他区域的公共管理空间拓展,逐步实现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全区域覆盖。在管理时段上,进一步优化完善勤务机制,通过延长网格监督员的巡查时长,实行热线全天候值班等,做到城市管理监督指挥的全时段覆盖。在管理内容上,继续深化拓展城市管理各领域的内容。
第四,进一步深化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现有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以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为核心,与“12319”城建服务热线系统相融合,并和其他相关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包括“12345”民生服务、“110”应急响应等,互联互通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