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1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八日

关于在全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7〕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全面巩固我市2006年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成果,集中力量再查处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遏制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反弹的势头,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现就在全市范围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进一步开展专项行动是我市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称市领导小组),市长戴相龙任组长,副市长陈质枫任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维基任副组长,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的主要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办公室负责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汇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指导和督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展专项行动。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要落实查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把专项行动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好本辖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要抓紧研究部署,组织区县各相关部门,统筹安排,保证专项行动必需的人力和工作条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坚决支持监察、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帮助排除干扰和阻力。对本级政府自身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高度重视,主动组织整改,并勇于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组织查处,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处理到位。

  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辖区内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对发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政府机关组织或者具体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政府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以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从重处理;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的决定》(津政发〔2007〕22号)下发以来仍顶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加重处理。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于10月18日前将本区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人员名单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工作方式此次专项行动要落实三级检查制度和成果月报制度。

  (一)三级检查制度。

  此次专项行动实行三级检查制度,即采取各区县人民政府自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督查、监察部与国土资源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指导,抽调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原则性强的人员组成督查组,逐一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进度缓慢的区县要反复督查、严格要求。在案件查处方面,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查办不得力的案件,通过派员督办、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办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保证办案质量。

  根据《通知》安排,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省市工作进展,分批次对部分省(市、区)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继续督办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部署不及时、工作不认真、查处不到位的地方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督促落实。

  (二)成果月报制度。

  建立专项行动工作成果月报制度。每月30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区县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报送的阶段性成果要求有文字报告及数据表格,做到内容详实、数据准确、逻辑清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县阶段性成果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反馈存在的问题;对报送情况不及时、工作进展缓慢、成果不清,影响我市按月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上报情况的,要列为督查的重点。11月30日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本区县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于12月20日前,将我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及成果上报监察部、国土资源部。

  三、工作内容

  (一)对第六次卫片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

  此次检查涉及我市9个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宝坻区和武清区。

  1.对第六次卫片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间的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情况进行复查。重点复查有无遗漏,并根据复查结果重新登记,填报《第六次卫片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附件1)和《第六次卫片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附件2)。

  2.对第六次卫片2004年10月至2005年10月间新增建设用地清理中已排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再作梳理,切实履行办案程序。

  要再次梳理案件线索,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予以立案;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进行复查,定性不准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对立案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查,应予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已作处罚决定但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实;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复查,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刑事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责任追究决定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复查整改的情况要填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回头看”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

  (二)进一步抓好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

  此次执法检查涉及我市9个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东丽区、津南区、西青区、北辰区、河北区和红桥区。

  1.对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中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情况进行复查。重点复查有无遗漏,并根据复查结果重新登记,填报《第七次卫片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附件4)和《第七次卫片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附件5)。

  2.对第七次卫片新增建设用地清理中已排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再作梳理,切实履行办案程序。

  对此项工作的要求与上述第(一)项工作内容中第2项的要求相同。复查整改的情况要填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回头看”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

  (三)开展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的卫片执法检查。

  1.清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要参照天津市开展第七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步骤和标准,对全市范围内(包括18个区县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形成规范的档案材料,并填报《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附件6)和《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附件7)。

  2.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在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的基础上,各区县要根据清理结果,结合动态巡查、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等渠道,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统一登记,列出处理时间表,做好后续的案件查处工作。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重点是查处违法批准征占农用地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特别是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要采取下查一级或者下查两级的方法,选择一批重大典型案件直接查处,以带动和促进区县办案。各区县监察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发现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案件的情况,要填报《专项行动期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附件8)。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落实人员,明确分工,职责到岗。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复查、梳理、清理工作,建立统一的档案资料,按时报送工作成果。

  (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此次专项行动要求高、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好本区县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建立部门联动、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区县监察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案件中遇到困难和阻力,特别是遇到难以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时,要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三)突出重点,联合办案。根据《通知》要求,各区县监察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本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梳理出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根据职责和权限,集中力量同步组织调查处理。对重大案件,可采取联合办案方式组织查处。

  (四)严格执法,加强宣传。各区县要克服困难,排除干扰,坚持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做到既处理事、又处理人。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员,应该给予处分的,要严格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意识。当前要针对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干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比较普遍,以及农村违法违规用地点多面广等问题,突出抓好对乡镇长、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使之知法、懂法、守法。要注意发挥案件查处的教育和警示作用,适时曝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天津市监察局天津市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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