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市园林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化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对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和《天津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有效解决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和养护管理衔接不畅的问题,提高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和原则全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把天津建设成为国际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的目标,大力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努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面貌,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下大力量将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抓好抓实。按照市政府抓规划、管宏观,区县政府抓建设、管养护的思路,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坚持市区结合、以区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形成目标清晰、责任明确、监督有力、分工协作的城市绿化建设管理新体制,不断推动城市绿化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或使用以市级财政性资金质押、担保的借贷资金进行建设的城市绿化工程。除建设单位自营的公园外,主要包括:海河综合开发、城市快速路、道路改造、轨道交通、河道整治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的绿化工程,列入城市基础设施计划的开放式公园、大型绿地、街头绿地等绿化工程。
三、责任分工
(一)新建市政基础设施绿化项目。
1.项目投资人负责编制绿化项目委托建设计划和工程量清单,并向市建委申请立项。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批复立项、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和项目建设实施主体,立项批复抄送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2.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绿化设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于跨区县道路、河道整治、大型立交桥的绿化方案和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绿地、公园设计方案,由项目投资人提出设计方案,经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市园林局等职能部门审查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实施。
3.绿化建设资金由市建委按照投资包干的方式向区县人民政府下达资金计划,不足部分由区县人民政府补贴。
4.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绿化设计方案和有关规定要求,依法组织绿化工程招标,并依法组织建设。
5.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县园林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资料向市建委、市园林局备案。区县人民政府同时将新建设施纳入日常养护管理。
6.2007年10月15日前未开工的项目,一律执行上述规定,按坐落区域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绿化工程建设。
(二)已建成市政基础设施绿化项目。
1.对于2007年9月底前建成但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和养护管理移交的绿化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10月底前成批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向市建委、市园林局备案。
2.市建委按照绿地等级和现状,协调解决养护费一次性补贴,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将此类设施纳入日常养护管理。
3.凡2007年10月底前区县人民政府未办理设施养护管理移交的,一律视为由项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养护管理,市建委不再协调养护费补贴。
四、有关要求
(一)绿化设施及附属物的产权属于投资单位,养护管理单位不得改变绿化设施的现状和用途。
(二)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截留和挪用绿化资金,对于违规使用绿化建设养护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市规划、园林、国土房管等职能部门依据市建委的资金计划,办理绿化项目建设有关手续。
(四)要严格绿化工程验收标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建委2004年9月2日发布的《天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验收标准》实施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预期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对施工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园林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