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重大修改

发布日期:2003-05-23    浏览次数:1


       备受关注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已作出重大修改。记者今早独家获悉,按照新的规定,1986年9月30日以后工作的合同工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不给予生活补助。

  由省府常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主要修改原规定中的第29、30条。原第2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这次修改为:“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新规定第30条规定,生活补助费标准为原固定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补助1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本人原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本人月工资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据解释,修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主要是因为,我国自1995年起施行的《劳动法》本身只要求企业在合同解除时应承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并没有规定在合同终止时要支付生活补助费,制订该条依据的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也已于2001年10月6日被废止。随着广东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完善,失业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合同工在合同期满后,可以另谋职业,即使失业也有相应的保障。而且,近年来,广东省多位政协委员也提出,让企业在终止劳动合同还给合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等于将失业风险转嫁到企业,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也与国际惯例不符。

  生活补助费以1986年9月30日为界,主要是1986年10月1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开始实施,我国开始采取合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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