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政办[2010]111号
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委有关开展科技特派员工作和市政府有关动员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组织和引导科技人员到基层创业创新和服务,逐步建立科技服务产业的长效机制,促进科技要素带动资金、人才、信息、管理等其他生产要素向我市优势产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聚集,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全市农村科技进步水平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创新开放的原则。坚持机制创新、制度创新,营造好创业和服务环境,坚持产学研联合,积极引进人才、技术、项目、资金,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双向选择的原则。科技特派员与农民、企业双向选择,以技术、资金、物质入股的方式,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实现农民增收、企业增效和科技特派员创业受益的目标。
——项目带动的原则。充分利用科技特派员的专业技能,以实施重点项目为契机,积极培育优势产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抓好抓实创业工作。
——典型示范的原则。以科技园区、产业集聚区、各类龙头企业、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科技示范基地、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为依托,树立一批科技示范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提升相关产业的发展基础和规模,并鼓励探索新模式,拓展新领域。
——上下联动的原则。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要整合科技资源,集成相关政策,集合优势力量,协调配合,互补联动,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创新和服务,不断拓展工作范围。
(三)主要目标
至“十二五”末期,组建完成市、县两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团队,科技特派员服务范围基本覆盖全市所有乡镇(街道)、村(居)和主要优势产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逐步建立健全我市科技特派员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并实施“十百千万”工程,辐射带动全市农民依靠科技增收致富、企业依靠科技增产增效。
1.扶持10 个科技特派员创业链,10 个星火富民科技示范园区,10 个特色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2.建设100 个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基地,实施100 个重点科技项目,培育壮大100 个农村科技专业合作社;
3.建立一支拥有1000 名科技特派员的高素质团队,培育1000 名农民技术员,服务1000 家企业。
4.辐射带动1 万名大学毕业生、1 万名农民工就业,完成各类科技骨干培训1 万人次。
二、科技特派员的选派
(一)任职条件
1.科技特派员是指在政府支持、引导下,按照一定程序选聘,深入企业、农村第一线,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指导与咨询、科技培训、优势特色产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等的科技人员。
2.科技特派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较强的专业技术特长,热心服务企业和“三农”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志愿到企业和农村生产一线从事科技服务和创业工作。
3.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合作组织发挥整体优势,组成团体科技特派员,以科技人员联合体或法人联合体的形式参与企业、农村科技服务与创业。
(二)选派对象
1.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中级科技人员;
2.市、县企事业单位和专业合作组织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3.离退休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4.大学生村官中有技术特长者;
5.专业特长突出的农村青年科技致富带头人或其它乡土科技人员。
(三)选派方式
1.以市、县为单位分级开展科技特派员选派工作,市本级为主负责示范基地科技特派员的选派,其余的由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别负责选派并报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鼓励支持科技人员采取专职或兼职形式,以科技人员个人、科研单位团体成员长期派驻、挂点服务或通过网上服务、跨区域驻点跑面进行技术服务的方式深入农村基层、进入企业开展创业和服务;鼓励支持科技特派员与当地企业、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组织等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凡结成该共同体的要分别报市、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科技特派员的任期至少为1 年,根据供需双方约定可延长任期。科技特派员要保证在所帮扶产业发展过程中一些关键时段、关键环节能够亲临现场并进行技术指导,确保每年驻项目点时间不少于60 天。
(四)实施步骤
科技特派员工作由市、县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1.人才供需调查摸底和人才供需见面:由市、县科技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政府人事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人才资源调查,建立科技特派员人才库;开展服务对象的人才需求摸底调查并登记造册;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方式将人才供需状况予以公布,并通过召集人才供需双方见面座谈会和介绍洽谈等形式,促成科技人员和需要服务的对象有效对接。
2.科技特派员确定:根据供需双方的要求,由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推荐,科技特派员主管部门审核,报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其中市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特派员在供需双方对接的基础上由其所在单位推荐,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3.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基地遴选: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遴选确定。示范基地必须是在我市范围内由派驻的科技特派员建立或参与建立的,产品科技含量高,在品种、技术、工艺、设施等方面形成特色和优势,具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良好的种植、养殖、加工基地和工业企业。
4.科技特派员管理考核:由市、县科技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人事、农办、经委、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并负责对科技特派员进行任期目标管理、年度绩效考核和表彰奖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市、县两级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科技、人事、财政、教育、农办、经委、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银监等相关部门组成,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别挂靠在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起草制定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选派本级科技特派员,确定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落实科技特派员工作专项资金及相关激励措施。县级科技特派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辖区科技特派员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合力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农办、经委、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会同人事、科技等部门开展人才调查和需求摸底,推荐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参与科技特派员工作考核管理,并把涉农项目资金、技改项目资金倾斜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科技及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和管理科技特派员工作扶持经费;商业银行要对科技特派员的创业资金需求优先予以支持;人事部门要会同科技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科技特派员,落实科技特派员鼓励政策;教育部门要会同科技部门对所属高校进行人才资源和意向调查。
(三)完善科技特派员选派制度
1.创新体制机制。鼓励各地推进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当地发展需要的科技特派员选派机制、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协调机制和投入机制,形成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2.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员考核制度。按照国家科技部统一部署,将科技特派员工作成效纳入市、县科技进步考核指标。要建立科技特派员任期目标责任制,对科技特派员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强化绩效考核。
(四)加大财政与金融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县两级要在年度科技经费预算中优先以项目、贴息或后补助等形式,扶持科技特派员创业和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对科技特派员所申报的各级各类技改项目、财政支农项目、科技项目给予优先安排立项,并给予资金支持。
2.实行科技项目带动。鼓励科技特派员围绕泉州现代农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和企业创新需求开展创业和服务,其创建的科技特派员创业示范基地、科技专业合作社,经市科技、财政部门认定后,分别给予10 万元和5 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
3.强化金融支持。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 号)的精神,积极支持科技特派员创业,探求适应科技特派员创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尝试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加大对创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五)建立激励机制
1.健全保障机制。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原单位职务、专业职称、岗位编制、级别待遇等保留不变,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派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并把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业绩作为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科技特派员表现突出、年度考核为优秀的,选派单位应将其列为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年度评优名额。市、县两级企事业单位所属的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参照干部下派锻炼的标准,给予一定的补贴。
2.享受创业优惠。鼓励科技特派员以资金、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投入科技创业服务,发展科技产业,取得合法收益。在不影响派出单位产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允许科技特派员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承包、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等形式进行有偿服务,取得合理报酬。科技特派员在派出期间,投资创业或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工程研发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等,还可享受相关优惠奖励政策。
(六)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和网络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科技特派员工作政策,及时报道在科技特派员工作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为科技特派员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定期举办全市科技特派员工作交流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科技特派员工作持续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