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农委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市畜牧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农委、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市畜牧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积极推进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精神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66号)、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生猪保险体系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7〕65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7〕22号),促进我市生猪生产发展,保障农民利益,稳定市场供应,现就积极推进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意义生猪生产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猪肉也是全市居民的主要副食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是稳定生猪生产、妥善解决生猪问题各项措施中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帮助农户分散和转移风险,调动养猪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提高能繁母猪产业的防灾防疫能力,稳定生猪市场供应,保障人民生活;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建立我市能繁母猪保险制度。

  (一)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

  我市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蓝耳病、猪瘟、猪链球菌、口蹄疫等重大病害,洪水、台风、暴雨、雷击等自然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建筑物倒塌等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能繁母猪的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险费为每头60元,保险期间为1年。

  (二)能繁母猪保险的政府扶持措施。

  每头能繁母猪的保险费,由养殖户(场)按20%的比例缴费;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40%,按照缴费投保头数及时拨付保险费补贴。

  三、加强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配合区县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乡镇政府和畜牧兽医部门、保险公司共同开展能繁母猪保险有关工作。

  以乡镇为单位组织生猪养殖企业和农户投保,重点推动生猪规模饲养场、养猪大户缴费投保。鼓励养猪龙头企业自建基地或与农户紧密联结的生产基地统一缴费投保。同时要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定损理赔的有关工作。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确定的试点公司组织实施。

  保险公司使用专门的能繁母猪保险单和分户清单,对承保的能繁母猪仔细登记造册,认真管理好保险单证。保险单应列明缴费投保养殖户(场)和市财政、区县财政等分别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公司开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应单独立账,单独核算,资金实行封闭管理。

  四、做好能繁母猪保险理赔工作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能繁母猪保险报案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繁母猪保险的报案受理、现场查勘、赔案理算和案卷管理等工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养殖户(场)可随时拨打24小时全天候报案服务电话,保险公司应及时受理。

  (一)保险事故时限。

  保险公司应在与农户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遇到大面积疫情理赔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参加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户(场)先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赔款。

  (二)投保与理赔。

  保险公司按能繁母猪耳标办理投保和理赔。

  五、提高能繁母猪的疫病防控水平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能繁母猪保险工作。一是建立健全防疫工作体系。二是严格免疫制度,对能繁母猪统一免疫程序,统一建立免疫档案,统一免疫标记,统一疫苗供应,统一免疫证管理,使能繁母猪免疫率达到100%。三是严格检疫制度,防止疫源侵入。四是严格消毒制度,最大限度切断疫病传播途径。

  五是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发现疫情要在24小时内报告畜牧兽医部门及保险公司,畜牧兽医部门及保险公司要及时组织人员现场诊断,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六是负责提供辖区内防疫、免疫接种和疾病死亡情况等相关信息。协助保险公司对能繁母猪进行承保前的鉴定和出险后的查勘、定损、理赔工作。

  能繁母猪保险的投保人要按照规定对母猪做好免疫接种,为其佩戴二维码耳标。保险公司要以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存档的能繁母猪信息为保险根据。

  六、政策扑杀的补助问题为了防止疫情扩散,对政府强制扑杀的已患病并纳入保险范围的能繁母猪,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予以赔偿。属于其他情况扑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天 津 市 农 村 工 作 委 员 会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天 津 市 畜 牧 兽 医 局
          二 ○ ○ 七 年 八 月 十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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