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教强区”发展战略,奖励在鲤城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充分调动我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区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鲤城区人民政府设立鲤城区科学技术奖。设立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鲤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7至11名(单数)组成,主任委员由鲤城区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区长担任,鲤城区科学技术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区科技局负责鲤城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鲤城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 鲤城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授予对象
第四条 鲤城区科学技术奖每二年评审一次,奖励奖金每次的额度总数为50万元人民币,由区财政专项列支。
第五条 鲤城区科学技术奖的奖项类别有:
1.鲤城区科学技术创业奖(以下简称科技创业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数不超过2个;
2.鲤城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分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每次授予数不超过15个;
3.鲤城区专利奖(以下简称科技专利奖),分金奖、银奖、优秀奖3个等级,每次授予数不超过6个。
第六条 科技创业奖授予我区下列的组织:科研项目或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引进,已经投产应用并为当地创造重大经济效益,近三年内每年纳税额均达150万元以上的。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下列组织、个人:
1.技术开发项目类: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取得具有较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新品种,并在生产中得到应用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1)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可以评为一等奖。(2)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可以评为二等奖。(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或市内领先水平,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可以评为三等奖。
2.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类:在我区推广、采用、转让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完善或发展已有的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1)采用的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推广的组织实施等方面有较大的创新,推广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并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对提高我区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2)采用的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推广的组织实施等方面有显著创新,有一定的推广难度和复杂程度,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提高我区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3)采用的技术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在推广的组织实施等方面有一定的创新,并取得了一定的的经济效益,对提高我区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社会科技事业项目类:在环境保护、社会保障、城市建设、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中取得,或者在计量、技术标准、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并得到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1)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2)在技术上有显著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3)在技术上有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或市内领先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八条 专利奖授予我区下列专利的专利权人:
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发明创造技术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1)发明专利的原始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实施后对提升行业的技术层次作用显著,取得优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评为金奖;(2)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较高,实施后对行业的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可评为银奖;(3)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强,有一定的技术突破,实施后对改进产品的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节约资源、控制污染等方面有积极作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可评为优秀奖。
第九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技术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社会公益项目”均需按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验收),或经过有专业资质的技术检验检测机构认定,经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条 鲤城区科学技术奖由鲤城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一条 鲤城区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为:
1.科技创业奖的奖金数额为8万元人民币;2.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2万元人民币,二等奖1.5万元人民币,三等奖1万元人民币;3.专利奖的奖金数额为:金奖2万元人民币,银奖1.5万元人民币,优秀奖1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科技创业奖的奖金用于企业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不得挪作它用,区科技局、财政局将对奖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罚则
第十三条 对获奖人员,应该将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其所作的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它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鲤城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技局报鲤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四条 参与鲤城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鲤城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