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渤海天津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的批示精神, 确保完成我市“十一五” 化学需氧量(COD)总量减排任务,改善天津市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与市政府签订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COD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关于我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津政发〔2006〕 106号) 要求及《海河流域天津市水污染防治规划》、《渤海天津碧海行动计划》、《天津市水污染现状调查与防治对策研究》的有关成果,完成“十一五”期间国家下达我市的COD总量控制13.2万吨和我市到2010年须新增8.45万吨以上的COD削减能力的目标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污染防治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控制COD排放总量、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为目标,以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消灭劣五类水体为重点,打好制定COD总量控制计划、实施COD总量控制方案、核发COD排放许可证三大战役,建好科学的COD减排体系、准确的COD减排监测体系、严格的COD减排考核体系三大体系,将水污染防治的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将COD减排的任务分解到排污单位。

  二、水污染防治主要目标

       (一)完成主要水污染物COD排放总量削减目标任务。到2008年底,全市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总量控制在13.9万吨;到2010年底,主要水污染物COD年排放总量控制在13.2万吨。

  (二)实现污染源减少排放稳定达标。全市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要达到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排放标准,在建和已建成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到2008年底前完成脱氮设施建设,到2010年底前排水要达到一级排放标准;其他排污单位要达到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废水未达到排放标准或无合理排放去向的,禁止排放。

  (三)主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质量稳定达标。引滦等饮用水源水质要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三类水质标准,水质达标率要保持在96%以上;海河等城市景观河道要达到五类水质标准;国家考核断面达到相应功能区水质标准,水质达标率100%;各建成区无劣五类水体;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有所改善。

  三、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工作从工业污染防治、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地表水污染治理和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等五个方面展开, 计划建设282个项目, 总投资164.49亿元(见附件1)。各项目建成后,在正常负荷率(75%)下可削减COD9.9万吨(见附件2),将有效改善我市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促进减排任务的完成。其中,计划建设工业园区污水收集与处理设施27座,处理能力44万吨/日;通过结构调整和限期整治,整治现有工业污染源93个;建设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能力提升项目13项,实现一级排放标准污水处理能力105.2万吨/日;建设城镇污水处理工程34项,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0.4万吨/日;建设总能力56.5万吨/日的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建设完善中心市区管网项目14项;建设农村面源综合控制示范区一处;一级河道整治项目4项;完成建成区及市中心城区周边35项共391公里黑臭河道整治工作;建设完善自动在线监测系统。

  (一)工业污染防治。

  1.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与管网建设。“十一五”期间,通过自建或接入附近污水处理厂解决全市所有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问题。除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和可就近接管解决污水处理问题的工业园区(见附件4),“十一五”期间,我市需投资11.77亿元,新增污水处理厂27座,新增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能力44万吨/日,每年削减COD3.68万吨(见附件3、附件4)。

  2.重点企业污染治理。按照天津市COD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超过COD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排污单位限期治理,对于已有老化设备进行提升改造,确保达到标准要求。“十一五”期间,重点通过结构调整和限期整治,完成93个重点企业治理工程项目, 每年可削减COD0.7万吨(见附件5)。

  3.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十一五”期间,投资4300万元,建设583套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建设1个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增加6座水质自动监测(采样)站。

  (二)生活污染防治。根据《天津市“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要求,到2008年底,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县建成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要达到80%,城镇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0%,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20%;到2010年底,全市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城镇污水处理率均要达到85%以上,污水处理厂的出水再生利用率要达到30%。

  1.加强外环线以内地区管网配套建设。“十一五”期间,外环线以内地区应以管网配套建设为主要任务,对6个排水系统收水范围进行局部调整。同时强化“空白区”管网建设,规划建设南北仓一带、南郊外一带、金钟河大街南等14个“空白区”

  的雨水污水管网,每年削减COD0.92万吨。上述项目共需投资18.56亿元(见附件6、附件7-2)。

  2.强化外环线以外地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十一五”期间,外环线以外11个新城和30个中心镇必须建设污水处理厂;10个外围组团的污水处理应与附近的新城和中心镇的污水处理相结合,视其发展状况逐步建设独立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并实现中水全部回用;一般建制镇根据实际情况,在人口密集区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十一五”期间,我市将通过自建或接入附近污水处理厂解决大部分新城、中心镇和组团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问题。建设34座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0.4万吨/日,每年可新增削减COD3.7万吨。污水处理厂投资概算共计21亿元(见附件7-1)。

  3.升级改造现有污水处理厂。根据《天津市“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中提出的2010年底前完成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脱氮设施建设的要求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北方缺水地区现有污水处理厂要达到一级排放标准的要求,推动现有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按照实际处理能力,建设相关能力提升工程13项,实现一级排放标准的污水处理能力达105.21万吨/日,每年可削减COD1.09万吨上述项目共计投资6.83亿元(见附件8)。

  4.加快再生水生产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外环线以外11个新城和规模为3万人以上的中心镇必须在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同时建设与之相配套的再生水厂。各工业园区也应建设配套再生水设施,再生水厂建设的设计能力应达到污水处理量的30%以上。“十一五”期间投资32.31亿元,建设相关项目61项,形成56.5万吨/日的生产能力,项目建成后每年可削减COD0.94万吨(见附件9)。

  (三)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1.强化新农村建设。“十一五”期间,全面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合理规划村镇布局,保护农村饮用水源,改善农村能源结构,开展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在全市范围内有计划、有重点地搞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根据村收集、镇运输、区处理的模式,提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的指导意见,逐步提高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实施乡村清洁工程,促进农村生活废弃物的资源循环利用和有效处理,实现农村生活环境的明显改善。

  2.推进农业清洁生产。本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以清洁种植、清洁养殖、清洁生活为发展方向,全面推行化肥、农药、农膜、秸秆、畜禽粪便、养殖废水等农业资源高效、循环、安全利用技术,促进农业清洁生产。以减轻农业面源污染为中心目标,重点建设农业清洁生产示范区和乡村清洁示范村。在蓟县、宝坻区、武清区、宁河县、静海县、西青区、汉沽区、大港区建成19个优质粮经作物标准化示范基地和12个无公害蔬菜标准化示范小区。

  3.建立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形成农业面源污染控制长效机制,健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支撑体系,用经济手段、市场机制和物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控制进村入户。在强化政府宏观指导和管理职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农村组织和农民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全面提升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能力。

  4.加强小流域面源污染控制。建设潮白新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区。流域覆盖范围包括宝坻区、宁河县、塘沽区的22个乡镇、633个村,共有17.13万户、人口61.8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2.69万人),流域面积227.8万亩,其中耕地面积120.27万亩。建设农业清洁生产区120万亩、大中型沼气工程5个、小型养殖小区工程40个、乡村清洁工程示范村400个、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小区20个、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5个、秸秆汽化工程10处,共计投资5.49亿元。

  5.整治畜禽污染。开展畜禽养殖示范小区粪污处理工程。

  在有关区县选择100个规模化养殖小区(场),采用“三改两分再利用”的治理技术模式,即改水冲清粪为干式清粪、改无限用水为控制用水、改明沟排污为暗道排污,固液分离、雨污分离,粪污无害化处理后农田果园利用。

  (四)地表水污染治理。要逐步消灭全市劣五类水体,各区县出境水质不低于入境水质,各建成区内无劣五类水体。

  1.主要一级河道整治。主要一级河道治理工程包括永定新河治理工程、蓟运河治理工程、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大清河下游治理工程,约需资金26.2亿元(见附件10)。治理工程主要采取清淤及堤岸整治等方式,恢复河道的防洪功能,同时兼顾水体环境改善。海河入海段沿线区县要采取截污措施,禁止工业和生活污水排入。

  2.建成区、中心城区周边劣五类水体治理。到2008年底前,各区县要按照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关于我市“十一五”水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要求,对各区县建成区、市中心城区周边劣五类水体进行综合整治,采取接管截污、河道清淤、生态护岸、水体置换工程等措施,逐步消除城市周边地区劣五类水体。建成区与城乡接合部等主要地区应完成35项黑臭水体的治理工作,累计治理超过391公里。上述项目约需资金41.9亿元(见附件11)。

  3.市区景观河道、水库等水域生态治理。对海河等一、二级河道采用投放不同食性鱼类、建设人工鱼巢群、底泥生物修复、植物栽培等生物技术进行治理,每年投放水生生物苗种1亿尾以上,在水库、河道建设人工鱼巢群30个。

  (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

  1.严格控制滩涂海岸开发及海洋工程。依据《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我市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协调海洋经济发展和生产力布局。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把好海洋工程占用海域的审批关,避免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带来新的海洋环境问题。

  2.继续完善渔业捕捞制度。根据渔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采取人工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等多种形式,增殖渤海渔业资源。在禁渔期、休渔期对渔民进行补助。

  3.有效解决滨海旅游污染问题。研究旅游污染源的特殊性,加强旅游管理,更有效地控制旅游对环境的消极影响,降低旅游带来的负面效应。

  四、水污染防治保障措施

       (一)建立跨省协调机制。天津近岸海域的水质改善,依靠渤海湾的污染治理成效,渤海湾的治理需要环渤海区域各省市的通力合作。因此,应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加强我市与海河上游和环渤海兄弟省市的有效协调机制,步调一致,共同做好渤海湾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二)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合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发展、建设、市容、环保、经济、农业、水利、市政、海洋、水产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交换水环境保护信息,协调解决有关水环境保护问题,形成各有关部门共同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机制。

  (三)建立主要水污染物减排问责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监察、环保等部门建立考核制度,对不能如期完成“十一五”主要水污染物减排任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

  (四)严格总量控制,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调整。

  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区县政府要通过区域总量控制,淘汰经济总量小、污染负荷大、技术水平低、经济效益落后的企业,为新的经济发展腾出环境容量空间。合理进行产业布局调整,到2009年底,所有企业排放的污水均应通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五)加大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水污染防治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排水管网建设和劣五类水体治理等任务所需资金的落实。

  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各种资本投向水污染防治。通过财政贴息补助、延长项目经营权和授予项目特许经营权、市场化运营收费权等政策支持,鼓励不同经济成分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股份制、合作制、BOT等不同形式参与各类水污染防治建设项目。

  (六)出台再生水回用鼓励政策。市水利局、市建委、市农委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再生水使用的相关政策,鼓励使用再生水,缓解我市水资源短缺的状况。

  (七)加大科研投入,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由市海洋局牵头研究近岸海域的水动力环境、海水交换能力和海水自净能力;合理利用海洋环境的容量,合理分配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时间,研究确定适合丰水期和枯水期污染物合理排放的定量化指标及方式,为充分利用海洋的自净能力提供科学依据。

  (八)加强海上施工的监管,加快海上污染源监督立法。市海洋局要严格海上工程项目的跟踪监测和执法检查,降低项目施工期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由市海事局牵头开展专项立法调研,提出解决船舶生活污水排放问题的可行性措施,为依法加强监管提供依据。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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