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肖厝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清科技工业区办公室:
为加快泉州市清科技工业区的开发建设步伐,加大工业区的招商力度,经研究,决定赋予清科技工业区如下优惠政策措施:
一、属生产性项目,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全市生产力布局,建设资金和外部配套条件能自求平衡的,在市级职限范围内,授权工业区办公室审批。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工业区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土地征用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租赁由工业区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直接报泉州市土地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和建筑工程管理在控制性详规或修建性详规由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审批后,具体项目由工业区办公室按现行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审查、批复、发证。
三、土地优惠政策。生产性项目地价以开发成本价为基础;属整机龙头项目或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地价可优惠10%~20%;生产性企业土地使用费免征五年、减半征收五年并由工业区办公室收取;土地使用权转让,其手续费减半按0.5%收取,其营业税及其税中税的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附加费、城建税等免交。
四、税收优惠政策。
①生产性项目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优先实行退税政策、内销产品的增值税征收后,前三年地方分成的部份由市财政返还40%给企业。
②生产性投资项目,其所得税按15%优惠税率征收,其中经营期10年以上的,其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实行前二年免征、后三年减半征收。
③经省有关部门或市政府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先进企业”,其所得税在享受减免期满后可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三年的照顾;属“出口先进企业”(当年70%出口、高新技术企业当年40%出口),其所得税当年实行减半征收。
④从事工业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其所得税按10%税率征收。
⑤工业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实行零税率。
⑥属第三产业(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项目和技术开发科研性质项目,其所得税减按10%税率征收,并享受“二免三减”优惠。
⑦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经鉴定并列入国家或者省科委、经贸委计划,可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地方分成的增值税,其减免期限按新产品鉴定水平确定,A级(国际先进水平):试销起24个月;B级(国际水平):18个月;C级(国内先进水平):12个月;D级(国内平均先进水平):6个月。
⑧工业区内企业固定资产可实行快速折旧,其折旧率为15%~20%,单台设备的价格在10万元以内可一次性摊入生产成本。
五、规费优惠政策。
①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简称配套费)的优惠:按市政府“泉政[1996]综5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由工业区办公室收取,专项用于工业区市政设施配套建设。
②土地使用规费按市政府“泉政[1992]综18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由工业区办公室收取,专项用于工业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③电力、供水、排污的增容贴费优惠:减为按成本价承担外部配套费用,属地方财政收取的贴费由工业区办公室收取。
六、鼓励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融通建设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在工业区设立分支机构。对工业区企业实行适度倾斜的信贷政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银行贷款优先列入我市技改信贷规模。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单个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后期建设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发行建设融资债券。
七、工业区内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企业,具备海关监管条件并出口连续、信誉优良,可向海关申请设立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在基础设施较完善条件下,可争取报批设立保税仓储区,并组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业区内中资企业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具备自营进出口条件的,可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开展“三来一补”项目在工业区投资,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品全部出口)实行保税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八、工业区内企业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工业区内企业招聘外地工程技术人员,经工业区办公室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批,可优先安排户口迁移和家属安置、子女入学。在区内的投资企业可按投资额大小享有若干名(按每百万元贰名)农转非的指标。
九、工业区的内联企业还适用市政府“泉政[1995]综164号”文件颁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省政府“闽政[1992]59号”文件及市政府“泉政[1992]综388号”文件颁发的《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走廊区建设的若干暂行规定》。
十、把清科技工业区列为泉州市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今后凡国家、省、市拟出台的政策措施和试点项目,允许大胆在工业区试验,逐步完善。
十一、工业区实行“一个窗口”服务。凡进入工业区的项目可由工业区办公室无偿帮助代理办理立项、征地、工商税务登记、海关商检报验、以及各种规费证照的报批手续等。
(泉州市人民政府1996年8月28日泉政[1996]综246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