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第四季度环境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决定》(津政发〔2006〕86号)精神,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国务院和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决定落实情况检查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6〕108号)要求,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组成联合督查组,于2007年7月11日至8月2日,对部分区县和承担减排任务的单位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是今年化学需氧量减排工作形势严峻,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收水不足,中心城区以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缓慢,部分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项目尚未落实。二是二氧化硫减排项目进度迟缓,非电力系统脱硫治理项目进展缓慢。三是机动车尾气污染严重。四是夜间施工噪声扰民问题突出。五是污水处理厂污泥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

  为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今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的重点环保目标任务,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年底前要全力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快调整主要污染物总量年度减排计划。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新调整的核算方法,调整2008年、2009年、2010年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工作计划并抓好落实,确保“十一五”期间污染物减排目标如期实现。此外,完成今年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尚有缺口的区县和部门要立即调整计划,落实项目,确保今年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的完成。

  二、扩大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10月底前,市建委、城投集团要将中心城区的污水处理规模由现在的约90万吨/日,提高到102万吨/日(含北仓污水处理厂)以上。

  三、完成在建污水处理厂的验收。北仓污水处理厂要按要求完成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行。10月底前,市开发区西区污水处理厂、市开发区化工区污水处理厂、武清第三污水处理厂、静海大邱庄污水处理厂要完成验收并投入运行。

  四、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要迅速、全面启动34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名单见附件1)。

  今年年底前,汉沽营城污水处理厂、宁河污水处理厂、塘沽南排河污水处理厂、津南葛沽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开工建设,确保2008年上半年建成并投入运行,形成化学需氧量的削减能力。

  五、提高再生水回用率。今年年底前,市建委及相关区县要按照国家要求的规模开工建设现已正式运行的13个城镇污水处理厂(含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再生水处理厂,在2008年上半年建成并投入运行。今年年底前,市建委要出台鼓励使用再生水的相关政策。

  六、完成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今年年底前,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所辖27个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名单见附件2)的建设工作并投入运行。今年年底前,市建委要出台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收费政策。

  七、尽快解决污水处理厂污泥问题。市建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快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进度,确保2008年10月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八、加快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今年年底前,市环保局要完成全市70%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联网工作。

  2008年底前,完成全部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建设及联网工作。

  九、抓紧制定新的地方排放标准。今年年底前,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要完成《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制定并颁布实施。

  十、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今年年底前,市经委、市环保局要完成100家市控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十一、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今年年底前,市环保局要对全市重点水污染源核发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将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落实到排污单位。

  十二、加大于桥水库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力度。蓟县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于今年年底前彻底取缔于桥水库周边各类餐馆、别墅等的违法经营活动,清除违章建筑。禁止一切可能污染饮用水水质的活动,改善库区生态环境。

  市水利局要加强对于桥水库警戒区内旅游和旅游服务业的监管。

  市旅游局要严禁各旅行社组织到于桥水库(翠屏湖)保护区内的旅游活动。

  十三、做好河道水体综合整治工作。市建委、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做好中心城区的二级河道综合治理,有农业的区和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河道的综合治理,确保建成区内无劣五类水体。年底前,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消除中心城区周边的劣五类水体,同时逐步消除辖区内劣五类水体。

  十四、积极推进燃煤锅炉污染减排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建委组织相关部门,尽快研究制定供热及非电力工业燃煤锅炉污染减排的扶持政策。

  市供热办要根据供热发展规划,按时完成外环线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以内的10吨/小时以下的供热燃煤锅炉的拆除并网工作。

  十五、坚决遏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市公安交管局要依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对上路行驶的冒黑烟车辆坚决采取责令限期修复的措施,对治理后仍不达标的,要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予以强制报废。

  市环保局要在公交车终点站对运营的车辆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监督监测,对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依法进行处罚,并将超标车辆牌照号和所属公司、路队等情况通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

  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要严把公交车、出租车准入关。凡新购置的公交车、出租车的尾气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要组织落实尾气超标车辆的停驶、检修工作,尾气排放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要加速淘汰尾气不达标的老旧公交车,到报废年限的车辆一律退出运营;建立在用公交车尾气排放监管考核制度,尾气冒黑烟公交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市交委要严把长途客运、货运、旅游客车、班车等车辆的准入关。建立在用车尾气排放监管制度,禁止冒黑烟的车辆上路行驶。

  市公交集团负责做好公交车辆的更新改造。在2007年下半年更新公交运营车辆1500辆,改造500辆;落实公交车尾气排放治理和内部监管责任制,要明确保养、维修、运营等岗位人员的具体责任,对冒黑烟车辆一律停止运营,对于超标车辆违规上路行驶运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加强建筑施工环境管理。市建委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建筑施工单位在开工15日前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提出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加强夜间施工的管理,严格控制夜间施工审批,如确需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天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公示。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做好污染物总量减排等重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项环保工作目标任务。

  市人民政府将于2007年10月底前对各区县、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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