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奖励在泉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专利奖评办法》《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泉州市科学技术奖。
三、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四、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五、设立由科技、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的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10至15名,主任委员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任副主任委员。
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人选由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七、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社会力量经登记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参照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八、鼓励国内外组织、个人以捐资、赠与等方式参与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
九、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项类别:
(一)泉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以下简称重大贡献奖);
(二)泉州市科学技术创业奖(以下简称科技创业奖);
(三)泉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
(四)泉州市专利奖(以下简称专利奖)。
十、重大贡献奖授予在下列科学技术活动中,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组织、个人;
(一)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完成系列或重大研究成果、技术发明,应用推广后,使我市本领域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促进我市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使我市本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
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数不超过1个。
重大贡献奖授予组织的,奖励其主要贡献者人数不超过2名。
十一、科技创业奖授予我市下列的组织:
(一)研究开发、引进新技术新产品,提高管理水平,企业科技进步和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开发、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形成核心产品技术,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或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及提供相关服务,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科技创业奖的候选单位,其技术产品必须同时符合国家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科技创业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数不超过3个。
十二、科技进步奖授予在我市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组织、个人: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上款所述的“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二)在实施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中,创造性的组织、实施,完善或发展已有的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上款所述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是指在我市推广、采用、转让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上款所述的“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较高水平的;
上款所述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
“重大工程项目”类奖项仅授予组织。
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数不超过50个。科技进步奖分为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
十三、专利奖授予我市下列专利的专利权人: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所提供的技术方案构思巧妙、新颖,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的作用,且实施该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较高水平,且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后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数不超过18个。专利奖分为金奖、银奖和优秀奖3个等级。
十四、各级政府应当对本年度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予以奖励:
(一)确认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
(二)确认为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企业的;
(三)通过GB/T19000-ISO9000系列质量认证的;
(四)确认为省级以上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
(五)其产品被确认为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的;
(六)确认为省级以上行业或企业技术开发中心、中试基地的。
上款各奖项不重复授予。已获本年度科技创业奖的不再授予本款的奖励。
十五、重大贡献奖、科技创业奖、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和候选人,按隶属关系申报,专利奖候选项目按其专利权人的隶属关系申报:属各县(市、区、管委会)的,由各县(市、区、管委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属市直单位的由项目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推荐。
联合完成的项目,其主持单位为我市单位的按上款规定申报。
驻泉省、部属单位完成的并在我市实施的项目,可直接申报上款规定的奖项。
十六、推荐单位应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十七、科技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设计、研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候选单位。
十八、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是在项目设计、研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完成人员,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候选人。
十九、申报专利奖的候选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有效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二)发明创造技术水平高,已经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撤销专利权的请求和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专利。
应优先申报和推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技术、新材料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二十、申报科技进步奖的“技术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社会公益项目”均需按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重大工程项目”需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技术难度大,技术水平高,经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二十一、凡存在知识产权归属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泉州市科学技术奖。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申报泉州市科学技术奖。
二十三、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
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和标准由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十四、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各自专业范围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委员若干名。专业评审组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二十五、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及其专业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单位和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二十六、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将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候选人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排序持有异议,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对评审等级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二十七、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十八、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属于异议范围且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异议由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由推荐单位协助对异议材料进行核实、调查。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九、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报告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交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及候选单位、候选人。
三十、异议在本年度评审工作结前处理完成的,可提交本年度评审;在本年度评审工作结束后处理完成的,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三十一、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进行评定,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决定。
三十二、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决定进行审核,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十三、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由泉州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三十四、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为:
(一)重大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
(二)科技创业奖的奖金数额为10万元人民币;
(三)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3万元人民币,二等奖2万元人民币,三等奖1万元人民币;
(四)专利奖的奖金数额为:金奖3万元人民币,银奖2万元人民币,优秀奖1万元人民币。
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资金每年的额度为150万元人民币,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符合本暂行规定第十五款条件的市直单位,由泉州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金为1万元人民币;隶属县(市、区、管委会)的,由各县(市、区、管委会)给予奖励,奖金额度自定。
三十五、重大贡献奖的奖金中,5万元属获奖组织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奖个人所得;15万元由获奖组织或获奖个人自主选题,用作科研经费。
科技创业奖的奖金用于企业科研开发、成果转化,不得挪作它用。
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与泉州市财政部门,对按规定必须用于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的奖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十六、对获奖人员,应该将其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其所作的贡献给予相应的奖励。
三十七、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八、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的,由泉州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九、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在我市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或者社会力量经登记在我市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依照国家、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十、参与泉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十一、县(市、区、管委会)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管委会)制定,报泉州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四十二、泉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泉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11日公布实施的《关于印发<泉州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0]290号)不再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0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