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特设立泉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下称援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援助资金从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纳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援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所需经费,包括咨询费、劳务费、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机构的经费补助以及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资金资助等。
第四条 凡泉州市的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和诉讼费用,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泉州市居民是指具有在泉州市内常住户口或经常居所的公民。泉州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指在泉州市内注册的法人或经泉州市有关部门审批、主要在泉州市内活动的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五条 资金优先资助以下当事人:
(一)具有较大影响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三)重大的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
(四)泉州市辖区内的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须交验下列材料:
(一)《泉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并在资金资助一栏里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二)有关单位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文件;
(三)援助事由的说明文件,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进展等能够说明情况的内容和申请援助经费的用途。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资助的,文件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资助的,应有本人签名确认;
(四)已取得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应出具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单位有效证明,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六) 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援助资金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审批管理。
泉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负责受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金申请及办理具体事务。
第八条 对申请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在接到受理通知书30日内,到援助中心办理资助资金领取事宜。逾期不领取者,取消资助资格。
申请人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原申请用途使用资金,援助中心定期检查资金使用状况。不按原申请用途使用资金者,由援助中心责令改正,或追回已使用资金。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资金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