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鲤城区鼓励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暂行规定》重新修订

发布日期:2013-03-20    浏览次数:2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科技进步步伐,增强科技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支柱产业形成的引导作用,日前,我区结合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鲤城区鼓励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暂行规定》。此次修订将原《暂行规定》改为《鲤城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若干规定》(泉鲤政文〔2010〕119号),有效期限五年,并新增设一些扶持条款,细化明确了大部分条款中对企业进行扶持的条件及额度。修订后的《规定》从七个方面加大了对鲤城区企业自主创新方面的扶持力度:

  一、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方面:对建立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省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级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863”、“973”计划、被列入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技术创新、成果推广、星火计划、重点新产品、科技兴贸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及发起成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企业,按照纳税额度分别给予3-11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技术创新工程方面:对建立国家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国家级实验室中试基地或技术研究开发产业化基地、市级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被确定为省级星火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按纳税额度分别给予5-80万元的资金扶持。

  三、企业节能减排方面:对当年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完成省、市、区政府下达的年度节能降耗目标的重点耗能企业和被列入市级节能与循环经济备选项目库的企业,按纳税额度分别给予8-30万元的资金扶持。

  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方面:引进、转化、实施国家级及省级科技成果项目的企业、产品被评为“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产品被福建省人民政府评为“福建省优秀新产品”的企业,按纳税额度分别给予5-2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五、建立研究开发技术依托方面:对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与高校(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承包研究所、实验室,委托有关高校(研究所)研究开发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和建立企业内设研究所并配备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投入专项研究开发经费的企业,按纳税额度分别给予5-25万元的资金扶持。

  六、产业结构升级方面:对被确定为省级、市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以及以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名义确认的星火技术龙头企业及其他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型示范企业(学校),按纳税额度分别给予15-25万元的资金扶持。七、入驻科技孵化器企业方面:进入科技孵化器(科技创业中心),开展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成果中试转化、科技产品产业化的初创型科技企业,于规定的孵化期内毕业后,一年内在本区实现达产创税200万元以上的,给予扶持15-20万元。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