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务部行文批准汕头进出口企业可异地报关

发布日期:2003-06-06    浏览次数:3


  国家商务部已行文批准汕头经济特区的进出口经营企业可以异地报关,这对促进汕头外经贸的发展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进出口十分有利。

     国家商务部在不久前发出的《关于取消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动登记自营进出口企业经营地域限制的通知》中指出,海南、厦门、深圳、珠海、汕头等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自动登记自营进出口企业可以在中国关境内从事进出口业务,应到原发证机关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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