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濛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建设泉州湾星火技术产业带、培育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是我市“十五”期间星火计划工作重点之一,是全面落实我市“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为更好发挥科学技术对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步伐,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科委关于《泉州湾星火技术产业带建设实施意见》、《泉州市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泉州湾星火技术产业带建设实施意见
总 则
一、为促进泉州湾星火技术产业带管理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建设成效。根据福建省科技厅《星火技术产业带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泉州湾星火技术产业带(以下简称产业带)是在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建设的基础上建立的跨县(区、市)农村科技产业化示范区。它是我市“十五”星火计划工作重点,也是全市科技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产业带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星火计划宗旨,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市场为导向,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比较优势和特色的星火技术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
四、产业带重点任务是组织实施“10713”星火技术示范工程,即建设10个星火技术密集区、10个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培育7个重点产业,1个海峡农业科技合作实验区,向内地山区发展3个农村区域性支柱产业。
五、列入产业带建设的星火技术密集区、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区域性支柱产业、农业科技合作区,根据其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一般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
建 设 条 件
六、当地政府领导重视,并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七、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具有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为技术依托,科技进步在产业发展中占有较大份额,承担建设单位所在县(区、市)或镇科技投入占地方性财政本级年度预算的2%以上。
八、有较好的星火计划工作基础,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建设取得较好成效;具有龙头企业带动的重点产业,拥有一批具有比较优势和特色的农业科技产业化典型,并初步形成若干在地方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的区域性支柱产业。
九、具有促进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条件,城镇化水平较高并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
十一、星火密集区及支柱产业建设必须由当地政府提出并统一协调领导,由科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制定的产业化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申 报 程 序
十二、符合产业带建设条件的星火密集区及支柱产业,由当地政府向市科委申报,并附相应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当地政府的申请立项报告;
2.产业带建设总体规划、实施方案;
3.与高等院校和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签定的技术合作协议书;
4.有关的配套材料。
十三、建设星火密集区和支柱产业必须突出以下几点:
1.有利于政策、科技、资金的配套投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技贡献率;
2.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较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
3.有利于调整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壮大农村科技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的整体素质和效益,实现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有利于促进乡镇企业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培育星火龙头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创立名牌产品;
5.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提升农村经济的外向度。
十四、市科委根据星火技术密集区及支柱产业建设条件和有关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申报的建设总体规划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论证通过后,报省科技厅或科技部审批。
十五、产业带通过审批后,其建设规划必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工作管理目标之中,并制定优惠政策予以扶持,以确保预期目标的实现。
组织机构及职能
十六、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及区域性支柱产业建设实行国家、省、市、县(区、市)、镇五级管理,省级建设实行省、市、县(市、区)、镇四级管理,市级建设实行市、县(区、市)、镇三级管理,分级组织实施。
十七、市科技开发中心归口管理产业带建设,牵头制定产业带中长期发展规划,筛选、编报年度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负责年度省级星火计划项目的立项审查和计划编报,指导、协调全市产业带建设工作。
十八、各县(区、市)、镇各级必须建立协调管理机构,分别成立由县(区、市)长、镇长为组长的县(区、市)、镇两级星火密集区或区域性支柱产业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科委(科技局);县级专家委员会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成立。
十九、产业带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向当地政府提出扶持星火密集区或区域性支柱产业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协调解决建设中出现的问题。
二十、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密集区及支柱产业内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与协调;编制各级科技项目;检查、督促科技项目完成预定技术、经济指标。
二十一、专家委员会主要为产业带建设提供技术咨询。
计划和投入管理
二十二、项目是产业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产业带发展的基本结构单元。
二十三、产业带内的星火计划项目的申报、审批、立项和管理,依照原国家科委制定的《星火计划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科技厅、泉州市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产业带建设资金坚持以科技三项费用为引导,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为主的原则,各地要开拓思路,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办法,筹集产业带建设资金。
二十五、引导经费按省、市、县(区)、镇四级共同配套投入。其中省科技厅每年投入一定数量的科技引导资金,市里按1:2比例配套投入。产业带所在县(市、区)、镇要与省、市投入的科技经费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以确保投入强度。
二十六、为落实市、县配套资金的投入,产业带所在的县(区、市)、镇按级设立专户,省、市、县配套资金均进入专户,由各方共同监督使用。产业带所在市、县(区),按所应配套的资金额度和已确定的重点开发产业,安排市、县级星火计划项目,并将项目计划表抄送市科委,同时附上承担单位银行入帐单复印件。
二十七、省、市科技部门投入产业带的经费,其使用和管理,按福建省财政厅和原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联合制定的《福建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二十八、积极争取金融部门对产业带建设的资金投入,逐步建立起星火计划与金融新体制优势互补的机制。
二十九、充分利用我市的区位优势,大力吸引境外资金,积极引进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等合作方式和资金运行方式,吸纳社会资金,增大建设的投资强度。
三十、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实行技术入股等方式,同企业紧密结合,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以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依托的创新机制。
三十一、各级政府及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管理水平,建立星火重大项目评估决策体系和星火科技信息网络咨询体系,强化星火项目跟踪管理。
检查和验收
三十二、每年12月底前,产业带内各密集区及支柱产业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当年的产业带建设进展情况和下一年的工作计划上报市科委科技开发中心并抄报省科技厅星火计划办公室。
三十三、市科委每年对各密集区及支柱产业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到位情况,如发现配套资金不能到位或项目实施管理不力,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影响以后年度科技项目的安排。项目实施和资金到位情况较好的,在以后年度的科技项目安排中加大支持力度。
三十四、凡在产业带内实施的科技项目,均应按照项目合同的标的,依据科技项目管理有关办法进行评审或验收。
三十五、产业带建设中期,省科技厅或科技部将委托有关专家,根据《密集区指标评价体系》,对建设情况、建设质量、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等进行中期考核评估。
三十六、经中期考核评估合格的,将由省科技厅或科技部授予申请单位“星火技术产业带”组织实施的资格,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
三十七、产业带建设期暂定为6年,到期后由组织实施单位报请市科委转报省科技厅或科技部申请考评、验收,经全面考评、验收合格后正式挂牌;不合格者,取消建设资格。
三十八、本实施意见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泉州市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实施意见
总 则
一、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由龙头企业或企业集团承建的对我市重点行业的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的行业技术开发机构。
二、技术中心的建设要坚持高起点、高质量、高标准,对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市场动态、新产品开发、质量检测、行业规划、人才培训和信息咨询等具有积极的先导作用,从而全面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三、技术中心的建设要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并与星火技术产业带、星火技术密集区、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的建设紧密结合。
四、技术中心建设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管理方式上积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勇于探索,大胆创新。
任务和重点产业
五、技术中心要针对本行业技术领域中的关键性、基础性问题和具有应用前景和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及标准,推动行业科技进步。
六、接受有关部门和企业、科研机构及高等院校委托的技术开发、设计和试验课题,进行技术的辐射和推广,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七、培养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需要的高级技术人才和科技型企业家,培训不同层次的技术人才和科技成果的推广人才。
八、开展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本行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的重要技术依托。
九、技术中心建设,沿海地区重点是在巩固现有产业的基础上,发展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内地山区重点是结合地区的资源和产品优势进行深度开发。
十、重点技术领域包括:
1.经济作物优质、高产、高效栽培及精深加工技术开发;
2.畜禽、水产等规模化、集约化、工厂化养殖及综合加工利用;
3.竹、藤等林产品综合技术开发;
4.生物肥料、生物农药、生长调节剂、新饲料技术开发;
5.绿色食品及洁净农产品技术开发;
6.石材、陶瓷新产品、新技术开发;
7.轻工、纺织、服装、鞋帽技术开发;
8.资源可持续利用及环保产品技术开发;
9.精细化工产品技术开发;
10.石油化工产品技术开发;
11.其他重点技术领域。
认 定 条 件
十一、承建企业应是星火技术产业带、星火技术密集区、区域性支柱产业中的龙头企业,或是对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先导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十二、承建企业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和技术引进、消化吸收能力,企业技术水平居同行业领先地位;已经建立或准备建立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类似机构;具有自已品牌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与技术,市场开拓能力较强,产品市场前景广阔。
十三、承建企业成立或主导项目开发已有三年以上,企业规模较大。年销售收入,沿海要求不低于1亿元(农业产业化行业不低于0.5亿元),山区要求不低于0.5亿元。
十四、承建企业资本运营效益突出,资产增值稳定,盈利水平较高,其中流动资产周转率达到1.5次/年以上,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都要求不低于10%。
十五、承建企业具有较强的承贷和偿还能力,银行信用度良好(达AAA级),资产负债不得超过60%,能保证提供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
十六、承建企业年R﹠D投入强度居同行业先进水平,并从年销售额中收入中提取2%以上作为企业研究开发专项资金。
十七、承建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以质量标准为主体,包括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国家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认证。
十八、承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有紧密型的合作关系;企业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职工总数10%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占职工总数5%以上。
十九、承建企业已经或正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物资管理、安全卫生管理、环境管理以及劳动人事管理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化、计量、检测、定额、信息、教育培训等企业基础管理体系达标。
二十、承建企业经营决策机制灵活,领导集体团结协调,主要决策领导人具有较强的开拓进取精神和现代经营管理能力。
二十一、承建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不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
二十二、优先支持承担农业产业化和贸工农一体化项目的企业,特别是已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工厂化、集约化农业和农村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企业。
二十三、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和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发展,带动农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申 建 程 序
二十四、申建企业必须按照技术开发中心认定条件提交“申建报告”,并填写“申建表”和“申建书”,并附有“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包括创建技术中心的具体措施。
二十五、各级科委应对申建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提出初步评审意见,企业申报材料及各级科委评审意见一式三份上报市科委科技开发中心。
二十六、市科技开发中心组织专家委员会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推荐的申建企业进行评审。
二十七、对通过评审的申建企业,由市科委正式发文认定为技术中心建设单位。
二十八、技术中心建设期一般为3年,到期后,由技术中心提出申请,市科委组织验收,合格者予以挂牌。
管理和措施
二十九、技术中心由各级科委共同管理,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将技术中心的建设纳入到本部门和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
三十、市科委对技术中心进行评审,实行优上劣下的动态管理模式。对发展较快、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评审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资格。对在技术中心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技术和管理人员优先推荐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十一、优先推荐或支持技术中心申报的项目列入国家或省有关科技计划。鼓励和扶持企业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和研究开发机构,支持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技术支撑体系。
三十二、市科委在安排年度科技三项费用时,对技术中心申报的科技项目优先予以考虑,县(区)、镇科委要配套投入。各方按投入的资金数量,分别持有股份。
三十三、优先向技术中心人员提供科技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考察、学习和进修的机会。
三十四、根据科技部《星火产品商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优先推荐技术中心使用星火产品商标等无形资产;优先向科技部星火计划网站推荐发布企业有关信息。
三十五、定期召开技术中心工作交流会和座谈会,促进技术中心相互之间以及与政府机构、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十六、本实施意见由市科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