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优惠

发布日期:2003-06-19    浏览次数: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6月18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有关收费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出具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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