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3-03-20    浏览次数:2

  一、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系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政府财政拨款的重大的科技项目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三、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标投标,是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或投资较大的各类科技项目,由泉州市科技局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作为招标方,拟订招标的科技项目,并事先向社会公布招标内容,吸引愿意承担任务的单位(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各类企事业单位)作为投标人参加竞标,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活动。

  四、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五、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的一般程序为:确定招标项目,选择招标方式,拟定招标文本,发出招标公告,招标方接受投标方递交的投标书,招标方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公布招标结果,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

  六、科技项目招标由招标人组织或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中关于招标人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七、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

  八、根据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方式,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九、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要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十、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需要招标的科技项目已确定;

  (二)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

  (三)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十一、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项目名称;

  (三)项目主要内容、主要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四)项目评价标准及方法;

  (五)成果形成及数量要求;

  (六)进度、时间要求;

  (七)财政拨款、企业出资的支付方式;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定原则;

  (八)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十)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至日期;

  (十一)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十二)成果所有权的归属、成果转化和转让方式。

  十二、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和性质;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获取投标人资格审定表的时间和地点;

  (六)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七)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十三、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国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它组织。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招投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技术条件;

  (二)招投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

  十五、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至之日,一般不得少于30天。

  十六、科技行政部门可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但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申请投标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七、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作为研究、攻关技术开发项目标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

  (三)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

  (四)发生废标。

  十八、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

  十九、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公告或邀请书所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具备实施招标项目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三)资信和业绩良好,从事过的科技项目没有不良的记录和违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十、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投标意向书,获取投标人资格审定表,按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通过资格审查的按规定购买招标文件。

  二十一、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人概况;

  (三)近两年的经营发展和科研状况;

  (四)技术方案及说明:含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创新性,技术、经济、质量指标,风险分析等;

  (五)计划进度;

  (六)投标报价及构成细目;

  (七)成果提供方式及规模;

  (八)承担项目的能力说明,包括:

  1.与招标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或产品开发情况;

  2.承担项目主要负责人的资历及业绩情况;

  3.相关专业的科技队伍情况及管理水平;

  4.所具备的科研设施、仪器情况;

  5.为完成项目所筹措的资金情况及证明等。

  (九)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

  (十)有关技术秘密的申明;

  (十一)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它内容。

  二十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招标项目的研究人员。

  二十三、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和相应能力。

  二十四、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五、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送达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二十六、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二十七、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技术目标及其它主要内容。

  二十八、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二十九、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受聘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三十、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十一、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印刷不清、字迹模糊;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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