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07-2015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07-2015年)》

  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2007-2015年)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中医药传统文化的特色和优势,不断提升中医药综合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津政发〔2007〕103号)精神,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所指中医药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

  一、中医药事业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我市共有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23所,其中市级6所,区县级17所,中医药服务网络基本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共有病床4633张。全市副高级职称以上中医药人员1154人,其中中国工程院院士3人,政府授衔专家14人,享受政府特贴73人。中医药研发体系初步形成,全市拥有1所中医药研究院,1所中西医结合研究院,1所针灸研究所,11个中医、中西医结合研究所(室),22个一、二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6个三级(国家级)中医药科研实验室。天津中医药大学承担我市中医药高等教育的重任,教育教学质量位居全国领先水平,目前开设4个学科门类、16个本科专业,拥有中医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13个博士学位授予点,24个硕士学位授予点。中药产业发展居全国前列,拥有一批有影响力的中药企业集团。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当前,制约我市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一是,中医医疗机构长期投入不足,部分中医机构西化现象严重,中医特色与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中医药服务的影响力弱化,中西医结合学科优势弱化,中医药在基层尚不如部分兄弟省市普及;二是,中医药高级复合型人才缺乏,中西医结合人才梯队断档,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农村,中医药人员学历层次偏低,技术水平不高;三是,中医药科研工作整体水平还不高,中医药关键技术研发能力较弱,医疗、教学、科研、产业尚不能紧密结合,中药的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知名品种在全国的影响力还不够大。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继承创新,发挥特色优势,中西医并重,中医中药紧密结合,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科学、健康、率先发展。

  (二)主要目标。优化整合中医药卫生资源,科技兴医,实施中医名院、名科、名医战略,推进中医药进入社区、农村和家庭,开发中药名药、名厂、名店,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不断完善中医药医疗服务、教育支撑、科技研发、产业物流及对外交流合作五大体系建设。到“十一五”期末,建立起城乡统筹、均衡发展、功能完善、特色突出、适应群众需求的中医药医疗服务体系;中医药教育体系基本健全,人才队伍壮大、结构优化;中医药科技研发体系基本建立,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中药产业物流体系初具规模,中医药产业产值居全国前列;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初见成效,使天津成为全国中医药医疗、教学、科研、产业和对外交流的基地。到“十二五”期末,将我市建成中医药综合实力全国领先的中医药强市。

  三、主要任务(一)整合中医药资源,加快完善中医药服务体系。以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天津市南开医院为基础,建设集医疗、教学、科研、产业、对外交流为一体的龙头性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心。建设8所骨干性的区域中医、中西医结合区域医疗中心。以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心为龙头,以中医、中西医结合区域医疗中心为骨干,以区县中医医院和各级医疗机构中医科为基础,以民营中医医疗机构为补充,形成城乡一体化、布局科学、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适应群众医疗需求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二)突出中医药特色,大力推进中医名院建设。将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天津市南开医院建成特色明显、疗效突出、管理规范、服务一流、科研实力雄厚的重大疾病临床研究基地。加强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武清区中医医院、北辰区中医医院等中医医疗机构的硬件和软件建设,使其成为布局合理、有特色、有优势、能够为老百姓提供良好中医药服务的精品中医医院,使区县中医医疗机构成为各区县的中医医疗、科研、教学的中心。

  (三)夯实中医药服务网络基础,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

  实施中医科、中药房标准化建设。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必须设立中医科和中药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设中医诊室,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药服务的覆盖率达到100%。在农村和社区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充分发挥中医药简单、方便、有效、廉价的优势,提高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能力。组织城市大中型中医医院支援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鼓励中医药卫生人员进入城乡基层卫生机构工作,提高城乡基层中医药工作整体水平。

  (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探索适应当代需求的中医传统诊疗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中医药事业,鼓励开办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和个体中医诊所,探索适应当代需求的中医坐堂医诊疗模式,逐步形成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层中医医疗格局。

  (五)发挥学科专科优势,全面开展中医名科建设。保持针灸、中医内科、中西医结合外科等优势学科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培育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疗效显著的中医名科。各级中医医院要坚持中医药为主的办院方向,建立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激励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着力推进中医药特色建设,在全市形成中医药优势的专科群。

  (六)探索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提升中医药队伍整体素质。天津中医药大学要坚持基础理论与临床并重的发展方向,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培育全国领先的重点学科和专业,积极承担优秀传承人才培养和在职临床工作人员的进修和深造工作,培养和造就一批高级中医药临床人才,成为全国知名的中医药大学。充分发挥天津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临床重点学科的优势,提高科研水平,加大中医、中西医结合在职临床硕士、博士及高水平中西医结合临床人才的培养力度。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丰富中医药专业设置,不断提高中医药学科师资水平和能力,培养农村、社区基层技术骨干,充实中医药学科师资队伍,为我市城乡基层医疗机构培养中医药实用型人才。

  (七)创新师承机制,培养新一代名医。建立我市名中医评选制度,每5年评选一次。建立名中医工作室和名医馆,在研究、总结名中医的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同时,每年选拔一批优秀传承人才进入名中医工作室进行研修。依托天津中医药大学,建立师承教育与临床专业学位挂钩制度,对师承结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求水平者,按照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有关规定授予医学硕士(博士)和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加强老药工药物鉴别、炮制技术的传承。

  (八)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引进培养优秀中医药人才。

  健全中医药继续教育制度和岗位培训制度,建立一批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培养、引进学术造诣高、国内知名的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培养数十名全市中医药学科带头人、若干名具有较高诊疗水平和研发创新能力的中医药专业骨干;选拔中青年西医临床骨干进行系统的中医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配备名师指导,培养新一代中西医结合骨干人才,充实壮大中西医结合人才队伍。培养一批中医药技术全面的基层中医药技术专业人员;培养一批懂专业、掌握中医药知识产权和国际化等相关知识的管理人才。

  (九)尊重中医药发展规律,推进中医药创新和现代化建设。加快中医药理论与技术的创新和中医药新产品的开发。充分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技术,加强中医药基础研究。重点开展中医证候、辨证方法、针灸效应原理、中药作用的物质基础和机理等方面研究。开展常见病、多发病、重大疾病的研究,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重大传染性疾病的中医防治研究。开展中医临床研究方法学和相关技术标准研究。开展民间中医独特诊疗技术和单方、验方的筛选、评价、开发、保护、利用的研究。

  (十)加强科技平台建设,提高中医药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企业建立中医药研究机构,促进医疗、教学、科研、产业结合。力争全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落户天津,建设全国重点中医药研究室3所、市级重点中医药研究室10所,建设一批中医药科研实验室,构建资源共享、技术先进、功能完善的中医药科技创新技术平台,提高中医药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十一)进一步加强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工作。发挥中西医结合医学中心龙头作用,带动全市中西医结合研究工作,进一步拓宽临床和基础研究领域,针对临床重大、难治疾病防治的关键问题,深入研究中西医结合防治规律和作用机理。继续做好重点中西医结合医院和重点学科(专科)的建设,发挥天津医科大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学科的优势,培养中西医结合复合型临床人才,不断壮大中西医结合队伍,整体推进我市中西医结合事业的发展。积极支持、扶植民族医药发展。

  (十二)构建中医药产业链,促进中药产业现代化。发展中药农业,提升中药工业,改造中药商业,培育中药知识产业,促进中药产业链的形成与健康发展,全力推进名厂、名店、名药战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卫药”品牌。以技术现代化、质量标准化、工艺程序化、操作规范化为方向,加强药材种植、饮片生产、中成药医院制剂的管理。加强企业、医院、科研机构的联合攻关,开发现代中药,进行传统中成药的二次开发,促进中药制剂的深入研究和转化。开展以中药为基础的药品、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和农用、兽用等高附加值新产品的研发。

  (十三)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中医药对外交流合作。

  鼓励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开展人员、学术国际交流合作。

  拓展中医药国际教育领域与专业,努力提高教育水平。加强境外办医和办学的指导,促进与国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间的科技合作。为中医药企业做好通关服务,支持培育出口产品,提高国际竞争力,开拓国际市场。鼓励有条件的中药企业到国外投资建厂,建立营销网络,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经济合作。

  (十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点做好中医药科研、生产、经营、国际合作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申请中医药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妥善保护不宜申请专利的中医药工艺、方法。

  (十五)总结津沽学派特点,弘扬中医药传统文化。充分挖掘天津近代中医药传统文化资源,全面整理现存的中医药文献资料,积极搜集整理民间中医药资料,总结津沽学派学术特点,挖掘津沽学派内涵,拍摄《中华国医国药·天津卷》电视专题片,做好中药文化的宣传。支持天津中医药大学建设中医药文化博览馆。加强中医药文化遗址、文物、文献等优秀传统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级和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各中医药机构要大力弘扬中医药文化,在环境、建筑、服务和管理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切实加强中医药科学普及与文化传播,努力营造推动中医药发展的文化氛围。

  四、具体措施(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发展卫生事业工作中,要坚持中西医并重,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中医药工作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要把发展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公共卫生体系建设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把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指标。天津市中医药工作协调小组要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中医药事业快速发展。建立、完善中医药行政管理体系,完善中医药行政管理队伍。各区县人民政府应依据本规划制定本辖区的中医药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督导机制和分级监测评估制度,积极推进各项中医药任务的全面落实,确保按期实现规划目标。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经费投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财社〔2000〕17号)中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增加政府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实施中医药事业政府投入项目管理,重点支持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建设,中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和重大疾病防治能力建设,农村和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中医药继承及创新体系建设,中医药科研和人才培养、成果推广和学科专科建设。多渠道筹措中医药经费,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中医药事业的积极性,鼓励、支持、引导境内外组织与个人捐助、投资发展中医药事业。

  (三)落实相关政策,完善保障措施。有关部门要制定完善保护、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研究对提供简单、方便、有效、廉价的中医药服务医疗机构的鼓励办法。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卫生部门积极制定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基本建设和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和计划。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中医传统诊疗项目的服务价格,鼓励医疗机构提供中医传统诊疗技术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将有利于中医药临床发展、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中医药诊疗项目和中药品种(包括饮片、中成药、医院制剂)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根据中医药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自制临床需要的中药制剂(如:丸、散、膏、丹),合理调配中药医院制剂资源。卫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中医药师承人员和民间确有专长中医药人员的资格认定标准及技术职务评审制度。有关部门对中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估和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中医药科研课题评审与成果鉴定、中医药相关产品的评审鉴定及中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等要实行同行评议。

  (四)实现中医中药标准化,推进中医药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我市地方性中医药标准体系和信息平台。研究制定中医规范化诊断治疗标准,重点是中医药质量、安全、环保等技术标准,创建中医药技术标准示范园区,积极参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实施,促进中医药发展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中医药法制化建设,严格执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执业,依法管理,规范行政审批,严格中医医疗机构、人员和技术准入。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在编制内配备中医药执法人员,承担相应的执法任务,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非法行医、商业贿赂、假药劣药,取缔虚假中医药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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