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03-20    浏览次数:2

  一、总则

  (一)  为加强对泉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 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旨在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实际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技术支撑。

  (三)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依托企业(或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联合体),具有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的专业人才队伍,是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的科研开发机构。

  (四) 泉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泉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及其业务进行指导。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二、职责和任务

  泉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 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合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 培训行业或领域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同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开展与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三) 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行业或部门、地方,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 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三、组建与条件

  (一)  企业(或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联合体)可作为组建泉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组建所需的资金由依托单位自筹、金融贷款和有关部门资助等多方集资筹措,泉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将以科技计划项目的方式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技研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1:1配套支持,扶持其发展。

  (二)  拟申请泉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依托单位在本行业或某一技术领域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并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专业技术力量强,基础条件好。

  2. 依托单位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发展,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拥有敢于创新、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机构和管理队伍。

  3. 应有科技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企业上年度的总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人均收入达10万元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对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供占上年度总收入5%的资金投入。

  4.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完善的组织架构,职能机构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内部运行管理状况良好,规章制度健全、可操作。

  5.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有一支10人以上结构合理、工程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素质较高的技术队伍和技术带头人;有独立的办公、科研场所;具有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产业化所需要的部分装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为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建有局域网。

  6.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承担并出色完成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已有一批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至少有1项科技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密切联系企业,有向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成功经验。

  四、申报

  一、  凡申请泉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泉州市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申报前一个月会计报表;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开发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毕业院校、职称、职务、从事专业学科);

  4.科技成果有效证书,如: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科技奖励证书、专利证书等;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6.其它附件。

  二、  各申报单位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供所需材料,经所属县(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提出意见后推荐上报市科学技术局。

  五、管理

  (一)  泉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请组建将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审批,给予授牌,并纳入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范畴。

  (二)泉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投入运行后,泉州市科技局将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运行情况进行考评。对运行和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或取消其工程中心的资格。

  六、附则

  (一)  泉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第一次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每三年重新核定一次。

  (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  本办法由泉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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