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8-06    浏览次数:5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通知》(财资〔2014〕430号)等文件精神,完善监督管理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廉政风险,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厅行政事业单位(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关系

1.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所有国有资产必须全部纳入监管,建立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全过程监管体系,构建“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资产管理新机制。

2.省科技厅负责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3.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按照《转发关于深化省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01〕98号)文件正在转企的直属单位,资产管理按照本单位转企改革方案批准的事项办理。

5.直属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及下属各层级企业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6.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应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3号)规定办理。

7.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按照有无财政预算关系划分,分别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

8.厅机关和财政预算拨款的直属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实行审批制。新增资产必须履行预算编制、申报审核、政府采购、登记入账的程序,确保所有资产定额配置、公开采购、有据可循、有档可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省科技厅按照精简节约、从严从紧的原则,依据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厅机关办公用房、公务用车配置需由省科技厅报省管局审批。大型专用资产配置必须事先进行财政评审,临时性任务按照租购结合、调剂使用、合理配置的原则配置资产,经批准的紧急采购按简化程序规范办理。

9.其他直属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实行备案制。因工作需要确需配置资产的,在配置前,应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依据资产配置标准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型号、主要性能指标和数量,说明购置资产依据、理由、经费测算和资金来源,书面报省科技厅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10.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应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规定办理。

11.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实行集中管理。厅机关的“两证”由省管局集中管理,直属事业单位的“两证”由省财政厅集中管理。直属事业单位尚未办理“两证”或“两证”办理不全的,需补办“两证”,并在补办后30日内按规定移交。“两证”移交后,房屋和土地仍由原使用单位继续使用,基建债务仍由原产权单位继续承担。

12.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所有出租出借行为(含未取得产权已出租的)都必须纳入监管。

13.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厅机关、参公及全额拨款直属事业单位出租各类国有房产,原则上纳入省财政厅公开拍租范围,由省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房产,需经省科技厅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方可采取其他招租方式。

14.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在确定承租方后,应当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并于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备案。

15.厅机关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剩余闲置的办公用房,由省政府在省直机关中统筹调剂使用。

16.厅机关不得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到位前,直属事业单位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均需由省科技厅报省财政厅审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根据分类改革划分的类别,承担行政职能及公益一类直属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投资;公益二类直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原则上不得进行跨行业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属事业单位在转企或撤销前,应将对外投资事项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

17.直属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性拨款及结余资金对外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18.直属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对外投资的,由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提出申请,经投资该企业的直属事业单位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研究决定。

四、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19.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应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09〕392号)规定办理。

20.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需按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资产处置。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对在省科技厅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处置,由省科技厅审批。厅机关对超出省科技厅审批权限范围的资产处置,需经省管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直属事业单位对超出省科技厅审批权限范围的资产处置,需经省科技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21.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采用无偿转让、报废等其他资产处置方式的,应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处置结果限期上报省科技厅或省财政厅。

22.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集中处置范围的资产,应按照《关于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集中处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3〕624号)规定,由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委托经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采用公开拍卖等市场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处置。

23.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处置涉密资产,应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五、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24.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资产收益,应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0〕750号)规定办理。

25.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厅机关和财政预算拨款的直属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他直属事业单位涉及资产收益相关的支出,由省财政厅通过安排省科技厅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26.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资产产权主体、合同签订主体、收益上缴主体必须一致,收益一律直接缴入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确保各项资产收益应收尽收、及时上缴。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更不得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六、进一步加大国有资产监管力度

27.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资产管理办法。加强资产全过程管理与分析,结合年度决算工作,组织开展上年资产管理情况自查,形成单位年度资产管理工作报告(包括资产总况及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等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书面报省科技厅。

28.省科技厅负责资产管理的职能处室应加强综合管理,定期开展资产管理专项检查,强化资产管理业务培训,督促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进一步完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配置、产权登记、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益监缴、信息统计和监督考核行为;审核汇总、梳理分析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自查工作报告,向厅党组会或厅务会专题报告省科技厅年度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29.对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处置资产,隐匿、坐支、挪用资产收益及造成资产浪费、流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安徽省科技厅

201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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