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减轻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努力营造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良好环境, 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要求,现就清理整顿我市有关收费项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取消或停收的收费项目。涉及一级收费项目10项,二级和三级收费项目9项。 具体有:地税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管理证件收费、车辆通行证收费、暂住证工本费、蓝印户口簿工本费、机动车年检费、驾驶员转籍变更档案管理费、机动车移动证工本费、车辆转籍过户变更管理费、备案登记工本费,环保部门收取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监测证、合格证工本费,教育部门收取的教师资格认定费、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外来人员和本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证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出生保健卡工本费、出生医学证工本费、医师注册费和护士注册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二) 调整的收费项目。涉及一级收费项目1项,二级收费项目15项。 一是新设收费项目3项,包括人事部门收取的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费、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费、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费; 二是由政府性基金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包括建设部门收取的住宅气源发展费、煤气增容费;三是由经营性收费转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4项, 包括建设部门收取的供热工程建设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收取的劳动人事关系档案保管费,教育部门收取的剑桥少儿英语等级考试考务费,档案管理部门(各级档案馆)收取的利用档案收费;四是归并收费项目7项, 包括园林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临时占有绿地费、树木赔偿费、树木代植费、绿化闲置费、绿化设施补偿费和绿地赔(补)偿费,按照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统一归并为树木赔偿和补偿费。

  (三) 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涉及一级收费项目1项,二级收费项目2项。 一是将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驾驶员IC卡工本费,由每证50元调整为20元;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对房管部门收取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中的非住宅所有权登记费由目前的按定率征收,改为按件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待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后,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重新核定;三是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费分别由108元调整为70元,由148元(含IC卡)调整为90元。

  以上清理调整项目,由市财政、物价、法制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全面实行收费目录管理制度,每年由市财政、物价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核定,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定期公布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免费发放,以进一步规范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和罚款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建立收费审批听证制度,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进行充分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全面推行“票款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

  三、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并提出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意见。清理的重点是:

  (一)未经批准、无合法收费依据,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的;(二)违反自愿有偿服务原则,利用行政权力设置前置条件,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三)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四)将行政职能分解,委托给所属学会、协会和中介组织收费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将应由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委托给学会、协会和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变相收费、强制收费的;(六)社会和群众反映较多,收费标准过高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四、严格禁止乱收费对依法设立的收费项目予以保留,但收费部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经批准保留的收费项目严格实行分类管理,对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纳入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对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一律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收;对于无合法收费依据、国家明令取消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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