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3-03-20    浏览次数:2

  为了贯彻国家“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发展技术市场的方针,培育和建立技术市场体系,鼓励引进和使用技术成果,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加快我市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建设步伐,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设立泉州市技术市场发展基金。每年从市财政周转金借出200万元,并以年10%递增,支持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各县(区、市)也应设立技术市场发展基金。

  第二条建立泉州市技术市场网络。加快与全国八大国家级技术市场联网,促使我市成为技术成果的集散地。同时,市、县、乡镇、村要逐级建立技术市场终端,把实用技术信息送到企业和千家万户。

  第三条规范技术市场交易行为。根据《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全市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凡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以享受科技贷款、减免税收及提取奖励费用等优惠待遇。市、县、乡要逐级建立一支懂技术、懂经济、懂法律的技术市场专业管理队伍,及时提供科技、经济、法律等咨询服务。开展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维护技术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积极开展省内外及海峡两岸的技术交流。各县(区、市)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技术交易会、信息发布会、新技术新产品展销会,或开展“科技大篷车”“科技赶集”“工程师服务团”等活动,促进技术交流的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条设立市级技术市场金桥奖,以表彰在开拓技术市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实行优惠政策,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降低实际税收负担,经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与财政局逐年审批,可用“先征后还”办法,由财政部门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返还。

  1.鼓励发展技术中介机构和建设常设技术市场。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技术服务业的企业和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至第四年征收的所得税额返还50%。

  2.鼓励积极引进省内外技术成果。凡使用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的项目,并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可享受下列优惠:

  新购建的房产(自用生产、经营场所及生活用房)三年内征收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经审批由财政部门按体制规定给予返还,省定贫困地区延至五年;引进技术成果开发的、改造老企业生产的、填补我市空白的新产品,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市、县(区、市)留成增值税额全额由财政部门予以返还。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内所得税实际负担率为10%,第三年起为15%,超过部分由财政按体制规定给予返还;

  技术买方从项目投产三年内最高一年的新增利润中一次性提取5%─10%奖励主要决策者和有贡献的科技人员。其奖金的个人所得税额经审批由财政按体制规定给予返还。

  3.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四技”活动。

  科研单位(含民办科研单位)的技术合同凭认定登记证明可享受:技术转让收入免征收营业税;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技术性收入的营业税额经审批由财政部门按体制规定给予返还;

  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和事业单位从事“四技”的收入暂缓征收国家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积极开展农村技术市场试点工作,抓好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服务和新技术推广工作。要重视和推广农产品、海产品的深加工技术。上述技术服务和劳务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个人转让技术成果的技术性收入,或个人发明创造给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受企业或有关部门奖励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经审批由财政部门按体制规定给予返还。

  4.鼓励外地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来泉兴办科研机构。凡省内外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在我市设立独立核算的科研机构或分院分所,成建制科研单位迁址我市的,优先提供土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专项审批予以减免。

  第七条外地来泉开办科研机构的技术人员可以享受泉委[1992]27号文第四条及泉政[1995]综164号第六、第七条规定的住房、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待遇、搬迁安家费、家属子女随迁及就学、干部待遇等优惠。

  第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11月20日泉政[1995]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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