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3-03-20    浏览次数:2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科技大会和市委九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特作如下决定。

  一、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努力建设创新型城市

  1.建设创新型城市是我市城市发展战略的历史抉择,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建设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战略决策,反映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新要求。当前,我市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面临着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市场制约,长期以来形成的依靠资源要素大量投入来获取经济高速增长的粗放型增长方式已经难以为继,迫切需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经济增长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全市上下必须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大意义,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作为推进发展模式转型的实际举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增强城市的持续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全面实现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的建设目标奠定良好基础。

  2.准确把握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内涵。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战略基点,着力推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动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和科学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推进发展模式转型的中心环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城市发展的主导战略,贯穿于全力打造“和谐泉州”“活力泉州”“品牌泉州”的各个方面,使创新成为城市之魂。

  3.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把推动自主创新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区域经济核心竞争力;进一步确立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知名品牌和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优势企业;以掌握核心技术及其知识产权为主要目标,着力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援助网络体系,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激励自主创新、鼓励科技投资、优化资源配置、保护创新成果、维护竞争秩序,促进专利技术和科技成果的实施、转化和产业化;积极发展循环经济、节约型经济,全面推进先进特色制造业基地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发展模式转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4.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目标。全面实施《泉州市“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力争到2010年,基本建成与建设创新型城市相适应的区域创新体系。自主创新能力、科技进步水平显著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达到全省领先水平。科技创新环境和基础条件明显改善,创新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全社会科技投入大幅增加,在重点产业掌握一批核心技术及其知识产权,造就一批科技水平高、在国内外具有知名度的优势企业和自主品牌,自主创新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明显增强,实现由“泉州制造”转变为“泉州创造”。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30%;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高于40%,全市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5%以上,品牌经济占全市经济的比重达到30%。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R&D经费)占当年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2%以上。到2015年,成为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高素质人才集聚基地,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

  二、确立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5.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各级科技进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创建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等高层次研发机构,积极鼓励规模企业在国内外设立、收购、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不断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独立或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研究开发院所,使之成为产业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研发的重要平台。鼓励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自愿有偿向其他企业开放,增强创新技术的外溢效应。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予以重点支持,优先安排科技立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支持额度。

  6.引导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发挥科技计划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导向作用,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优秀专利产业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纳入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的企业研发项目的,同级财政分别给予项目总额的20%和10%的配套专用资金。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规模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2%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依照《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或《福建省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和国内首创的奖励10万元,达到国内领先的奖励7万元,达国内先进的奖励5万元。

  7.扶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全面贯彻实施《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营经济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放宽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限制,允许以人力资本、知识产权、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由全体股东签订作价入股协议并作出担保承诺,经评估机构评估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工商部门予以登记,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的40%。鼓励科技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来泉创办科技型企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成长快、效益好的科技创业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积极扶持现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为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对被确认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级财政分别扶持20万元、10万元。

  8.大力推进产学研合作。鼓励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机构参与的产学研联合体,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或委托高校、科研机构承担企业研究项目,弥补我市研究机构和研究设施相对薄弱的不足。对列入科技三项费用扶持计划的、与国家重点大学(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同级财政扶持15万元~20万元;与高等院校、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研究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并实施具体研究开发项目的企业,同级财政扶持5万元~10万元。

  9.加快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信息化,着力提高公共管理水平和城市综合服务能力。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示范工程,提高产业信息化水平。积极推动信息技术在广大农村或山区县的运用,加快特色农业信息化营销平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现代化农业发展。对经认定为省级和市级制造业信息化与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由同级财政从有关专项资金上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同时获得省级和市级的以最高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加大重点产业关键技术攻关。继续组织实施一批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关联效应大、支撑产业升级作用显著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切实解决我市主导和支柱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和技术难题;积极支持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鼓励开发成套装备中的关键配套件技术,促进装备业发展;积极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加快建立循环经济的绿色技术支撑体系。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11.认真实施《泉州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方案》,加强全市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发挥泉州市人民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作用,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力量。支持企业创造、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支持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有效保护企业的创新权益。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设立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服务中心并开通12312公益服务热线。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

  12.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从2007年起,安排泉州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资助、专利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表彰奖励、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加大对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支持保护力度。加快推进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培育和发展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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