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工作的实施意见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为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做好消防工作,全面提升消防宣传工作社会化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努力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格局,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88号)和《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紧紧抓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历史机遇,坚持以人为本、协调发展、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原则,积极创新宣传形式,拓展宣传领域,着力提高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素质,普及消防知识,全面提升社会整体抗御火灾的能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职责(一)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履行消防宣传工作的领导责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宣传纳入公共安全决策、社会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社区、科普教育计划等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明确消防宣传工作责任,制定工作计划,保证经费投入,并建立相应的协调、保障和激励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督促指导街道、乡镇和区县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宣传工作职责,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工作。

  (二)各部门、各行业系统要严格履行消防宣传工作的监管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社会化消防宣传监管责任的落实,切实加大工作力度,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教育部门要深化消防知识进校园活动,督促各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编印消防安全教育读本,落实师资力量和课时安排。科技、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文化部门要将消防宣传列入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内容。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要对特定人群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行业系统要认真履行消防宣传的督导责任,研究制定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宣传工作标准,完善保障措施,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三)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消防宣传工作的主体责任。

  要逐级明确责任制,制定并实施年度消防宣传计划,提供必要的消防宣传经费和组织保障,在单位内部建立固定的消防宣传阵地,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支持社会消防宣传公益事业,参与消防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四)新闻单位要认真履行消防宣传工作的职责和义务。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要依法履行开展社会消防宣传的义务,主动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传播消防常识,及时报道消防工作动态,宣传工作典型,对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行舆论监督;积极构建消防信息传递平台,完善消防宣传舆论导向机制,协助有关部门策划开展有影响、有力度、有深度的消防宣传专题报道,营造浓厚的社会消防宣传氛围。

  三、工作任务(一)广泛开展社区消防知识普及。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标准,指导全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力度,优化社区消防安全环境。各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要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并落实社区消防宣传制度,建立义务消防宣传组织,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橱窗等固定宣传阵地,悬挂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定期组织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充分调动群众主动参与消防宣传的热情,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消防安全常识,增强自救逃生技能。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要定期对社区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屋)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供消防救助和服务。

  (二)深化学校消防知识教育。学校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要制定消防宣传教育制度,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确定兼职消防教师,推广使用公安部消防局和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联合审定的中小学消防安全知识读本,每学期不少于1课时;要建立消防宣传教育阵地,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要结合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丰富多彩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经常性地组织学生参观消防站、博物馆、教育馆,定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使在校学生消防知识受教育率达到100%。

  (三)加大社会单位消防宣传力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制度,设置消防宣传专栏,悬挂张贴消防标语,定期利用墙报、板报、广播、局域网等刊播消防知识,并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演练;要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和新转岗的员工要进行岗前消防教育培训,培训合格率要达到100%;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消防专业知识培训,确保持证上岗;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单位要在明显区域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消防安全警示牌。

  (四)扎实推进农村消防宣传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的重要内容,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制定村民防火公约,组建义务消防宣传队伍,设置固定消防宣传栏牌,定期利用民风习俗、乡规民约、墙报、标语、广播等形式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要定期对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开展入户消防宣传,提供消防救助和服务。

  (五)积极组织开展重点时期消防宣传活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和本辖区实际,针对不同季节和重点时期消防工作的特点,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街道、乡镇和社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119”消防日、“法制宣传日”、“科技周”、“安全生产月”等主题活动,组织开展社会公共消防宣传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消防宣传氛围。

  (六)强化新闻媒体的消防宣传舆论引导作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社会主流新闻媒体,要主动以专版、专栏、专题节目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确保消防宣传效果。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区县有线电视台,每月要定期刊播消防专题节目,在重点时段播放消防公益广告,重大节日期间滚动播出消防警示语。

  市和区县的主要报刊,每季度至少开设一期消防专版,及时刊发消防宣传稿件。互联网站要主动发布消防工作动态、信息,积极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消防宣传工作作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治本之策,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履行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消防宣传任务圆满完成。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消防宣传问题,将落实情况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内容,并强化跟踪问效。市人民政府每年将按照《天津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标准》(津消联〔2007〕1号),对各区县和市属有关部门社会化消防宣传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考评。

  (二)搞好协调配合。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宣传工作职责,加强部门间的沟通联系,完善联动工作机制,确保各负其责,形成合力。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等部门要与公安消防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各新闻单位要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和工作联动机制,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定期研究,共同策划,共同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报道工作。

  (三)强化监督指导。各级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消防宣传教育的监督职责,强化对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的指导,将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消防监督检查内容,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宣传工作责任,对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宣传教育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各公安派出所要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农村警务室工作范围,提高广大居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天津市公安局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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