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金融服务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金融服务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拟定的《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四日

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反腐倡廉、打击经济犯罪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维护我市政治、经济、金融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参照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印发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反洗联字[2007] 2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组织架构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的反洗钱工作机制。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长任召集人。

  (一)成员单位。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服务办、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安全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商务委、天津海关、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市海防委、外汇局天津市分局等24个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牵头单位。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服务办、市公安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

  (三)日常办事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负责具体落实联席会议部署和交办的工作,组织开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分管反洗钱工作的副行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市公安局分管反洗钱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洗钱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银行保险处处长、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指挥长兼任。其中,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反洗钱处处长任常务副主任。各成员单位的部门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兼成员单位联络员。

  二、基本职责

      (一)天津市反洗钱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指导天津市反洗钱工作,传达、贯彻国家反洗钱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交流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研究天津市反洗钱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研究的重大事项,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并部署工作;协调市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开展反洗钱工作。具体职责是:

  1.研究、部署全市反洗钱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的政策规定,制定我市相关政策、措施;2.听取联席会议办公室年度反洗钱工作报告;3.研究确定需提交国务院的涉嫌洗钱活动的重大涉众事件、案件;4.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具体工作的责任单位,责成责任单位贯彻落实,相关成员单位参与配合;5.研究审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审定的其他事项。

  (二)天津市反洗钱联席会议办公室。

  负责天津市反洗钱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是:

  1.掌握并及时通报天津市反洗钱工作情况,实现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就反洗钱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联席会议提出建议和方案;2.组织成员单位对涉嫌洗钱事件的性质进行界定,对重大涉众洗钱案件提出处理意见;3.定期通报案件信息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协助成员单位加强防范,提高打击力度;4.做好与国家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沟通和联系;5.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揭示洗钱犯罪危害和犯罪形式,提高全社会反洗钱意识;6.编印反洗钱工作简报,及时传达有关反洗钱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客观反映我市反洗钱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做好联席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印发工作,做好文件、方案等材料的整理和保存工作;7.按照联席会议召集人的要求,负责联席会议筹备及会务工作,并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各项决定;8.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9.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

  在天津市反洗钱工作机制框架内开展工作,贯彻落实联席会议决定和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安排。

  1.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其他牵头单位组织贯彻国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精神,承办组织、协调天津市反洗钱的具体工作;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部署,指导、部署天津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监督、检查天津市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部署天津市非金融高风险行业的反洗钱工作,贯彻执行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反洗钱规章;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有关涉嫌洗钱犯罪案件;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建立并不断完善反洗钱信息沟通机制;依法加强对现金、银行账户、黄金交易以及支付清算组织的监督检查及管理,采取措施防范洗钱风险;研究天津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协调和管理天津市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项目。

  2.市金融服务办:会同其他牵头单位组织贯彻国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精神,协调市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反洗钱工作方针和政策;协调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开展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3.市公安局:会同其他牵头单位组织贯彻国家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和天津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精神,组织、协调、指挥天津市公安机关做好洗钱犯罪的防范工作,以及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信息的调查、破案工作;建立向天津市金融业和非金融高风险行业提供查询、核实公民身份信息制度;及时受理经人民银行初查并移交的可疑交易线索,对涉嫌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立即立案侦查;协助有关部门对洗钱犯罪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做好防范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4.市高法院:督办、指导天津管辖内洗钱犯罪案件的审判,针对审理中遇到的有关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解释建议。

  5.市检察院:督办、指导天津管辖内洗钱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洗钱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针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适用法律问题,适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解释建议。

  6.市委宣传部:指导、部署并监督我市新闻单位的反洗钱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力度,向群众宣讲洗钱犯罪的表现形式、手段和危害,提示风险,报道典型案例,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自我保护能力增强风险意识、反洗钱意识。

  7.市安全局:参与洗钱犯罪的情报搜集与处理,研究相应的信息沟通和合作调查方案;对天津市涉外可疑洗钱活动按管辖配合调查核实。

  8.市监察局:调查处理洗钱活动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加强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注重从源头上遏制洗钱活动;研究建立打击利用洗钱进行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信息沟通与合作调查机制。

  9.市民政局:加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贯彻执行非营利性组织的反洗钱规章,提出对非营利性组织反洗钱方面的管理要求。

  10.市司法局:贯彻执行司法部会同人民银行制定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反洗钱规章,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反洗钱方面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有关条约和公约,协调开展反洗钱领域的司法协助,特别是协调追讨流至境外的资金。

  11.市财政局:进一步加强对天津市财政资金与账户的管理,研究加强彩票管理工作,加强对金融类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管,防范上述领域存在的洗钱风险;建立和执行洗钱所涉资金的追缴入库制度;贯彻执行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及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执业人员反洗钱规章;落实应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反洗钱工作所需经费。

  12.市建委:加强估价等中介服务机构反洗钱制度建设,贯彻执行建设部会同人民银行制定的房地产领域反洗钱规章。

  13.市国土房管局:加强房地产权属机构和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反洗钱制度建设,贯彻执行建设部会同人民银行制定的房地产领域反洗钱规章。

  14.市商务委:参与加强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和区域的管理;参与研究对外商投资和内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反洗钱监管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参与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管,防止境内外不法分子勾结、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贯彻执行商务部与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珠宝、贵重金属交易、典当、拍卖等领域的反洗钱规章。

  15.天津海关:研究建立在进出境环节打击跨境洗钱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体系,加强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查验,加强报关单据的审核和管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虚假进出口贸易进行洗钱活动;依法查处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相关部门防范和打击与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进行的洗钱活动;密切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制定信息沟通和合作的工作方案,加强对进出口贸易的监测工作;加强对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金银及其制品的进出境监管和查验,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通报有关工作信息。

  16.市国税局:研究防范和打击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配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17.市地税局:研究防范和打击涉及洗钱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政策措施,配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建立相应的信息传递和执法合作机制。

  18.市工商局:依法登记各类企业,加强企业分类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洗钱活动频发领域的反洗钱监管工作;与人民银行、公安、安全、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建立反洗钱信息互通机制。

  19.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国家反洗钱法规要求,参与起草相关实施办法,参与天津市反洗钱专门法规的立法调研。

  20.天津银监局:贯彻执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要求,明确和贯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的反洗钱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通报天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监管信息;配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

  21.天津证监局:贯彻执行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要求,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贯彻反洗钱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通报反洗钱工作信息;配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天津市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

  22、天津保监局:贯彻执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有关规章,对天津市保险业金融机构提出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和要求,明确保险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和人员任职方面的反洗钱要求,及时向人民银行天津分行通报保险业金融机构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监管信息;配合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对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反洗钱监管。

  23.市海防委:搜集、提供洗钱犯罪情报信息;协助追缉外逃犯罪分子;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加强对边防区域洗钱活动的防范打击力度。

  24.外汇局天津市分局:加强对天津市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外汇业务的监督和管理,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与外汇业务相关的反洗钱工作,贯彻落实外汇管理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相应的反洗钱要求;加强对跨境资金异常流动情况的监测,对涉嫌外汇违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的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与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合作,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外汇资金交易活动及外汇领域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三、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按照求真务实、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协作的原则开展工作,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至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成员单位提议,可随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

  定期会议及会议内容由总召集人召集或报总召集人审定后委托召集人召集;临时会议由召集人召集或报召集人审定后委托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召集。联席会议成员要准时参加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会,需提前通知召集单位,并委派代表参加。

  (二)金融监管机构反洗钱协调会议。

  在联席会议的框架下,市金融服务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与银监、证监、保监、外汇等金融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反洗钱协调会议,沟通反洗钱监管信息,协商解决反洗钱监管中的疑难问题,并将协调事项及结果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三)反洗钱工作司法会商会议。

  在联席会议的框架下,市金融服务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与市司法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反洗钱工作会商会议,研讨在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洗钱犯罪及窝赃罪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将会商内容及结果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天 津 分 行

二 ○ ○ 八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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