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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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