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杭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办公室: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现将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更名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
(一)企业申请程序
1.注册登记。新申请认定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选择属地设市、县(市、区)高企认定办作为注册机构,同时应与该认定机构联系并确认完成注册程序。认定机构办公室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待当地认定机构核实并确认注册完成后,方可进行填报、上传和打印等工作。省认定办不承担注册工作。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3.“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提交材料。企业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202.107.205.11:8612/),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填写企业自评表,并按要求上传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扫描件),复审企业还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A4幅面扫描件);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的证明;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和能说明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提交的审计报告必须包含附注(附注中的管理费用应列明细);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同属申请企业的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成果转化列表,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地方形式审查程序
当地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对辖区内的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申报材料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逐条进行形式审查(审查要点参考附件),审查应采用网上和书面材料相结合方式,用分配的用户名和密码(初始密码为123456,登录后可进行修改)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填写部门审查意见,各地高企认定办填写形式综合意见表,并打印盖好章后上交省认定办。对所得税上缴给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的申请认定和复审企业,由申请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地方财政、省地税局直属一分局进行形式审查。
(三)材料编制要求
1.申请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并与其他申报材料合订成册。全套汇总申报材料应顺序逐页编制页码,每份申报材料应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装订成册上报一份交地方认定办存档。
2.材料装订顺序为:
A.总目录;
B.《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
C.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D.其他证明材料。按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规定的6项认定条件,归类顺序编排。
3.申请材料内容要与网络提交内容一致,申请材料有关要求如下:
(1)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必须如实填写申请书的各项内容,有关财务方面的数据必须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专项审计报告相一致。
(2)“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部分,应按项目进行填写,一个项目填写一张,项目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立项的科技项目和企业内部已进行研发的项目。每个项目须填上技术领域,并在“核心技术及创新点”栏中填上该项目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领域和文字描述。
(3)“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部分,应按上年度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项数进行填写,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填写一张;多个系列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可按系列产品填写,每个系列产品填写一张表格;每个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填写其所属的技术领域,并在“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栏里填上该产品(服务)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相对应的最具体的领域和文字描述。填报的关键技术应是对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指标和产品竞争力起主要作用的核心技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与企业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应有关联,并在“产品(服务)获得知识产权情况”栏里逐一简要说明并标示出相关知识产权名称、编号及其证明材料所在页码。
(4)“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部分,应正确反映申请认定或复审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与其主要产品(服务)和研究开发项目之间的对应关系。
申请认定企业须提供近3年内获得且未来3年仍有效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时效证明材料,从非本企业转让受让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权威部门提供的备案证明材料。以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需签订独占许可协议,并在协议中必须明确许可范围为全球独占许可。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的证明”部分,人员统计以上年度年底统计数字为准。各地认定办负责对人员比例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专项审计报告”部分,中介机构必须在企业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的基础上进行专项审计;对企业未按研发项目单独建账仍进行专项审计,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不予认可,并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进行处理。审计报告必须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总体情况、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服务收入明细、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体情况和按年度分项目分经费科目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等内容。实际经营年限不足三年的申请认定企业按实际经营年限进行审计。
企业在提交审计报告的同时,须附上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相关鉴证条件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在职职工名册、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当地高企认定办负责对中介机构资质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核。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和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鉴证等审计情况可以集中在同一个审计报告中。
(8)企业财务报告部分,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等已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仍然有效,不需要重新鉴证。但各种报告(包括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之间存在矛盾的,按无效处理。
(四)上报时间
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采用随时受理、分批处理的方式,具体分批处理时间如下:
1.7月15日,杭州地区企业新认定申请、复审网络上报截止。
2.8月1日,杭州地区以外企业新认定申请、复审网络上报截止。
2009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参加新认定评审;对没有按时网络上报认定和复审申请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为自动放弃认定和复审资格。
二、高新技术企业更名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企业,需按照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1年5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国科火字〔2011〕123号)(省科技厅网站www.zjkjt.gov.cn“通知通告”栏2011年5月16日转发)要求,完成更名的网络和纸质上报流程。纸质材料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经属地科技、财政、税务各部门加盖公章并由该认定办将全套材料一式两份连同《申请书》电子版报送我办。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实行随时受理、定期审批的制度。参加2015年复审又涉及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参加复审。
请各地高企认定办公室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审核把关,坚决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共同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申报企业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资格,且今后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网络操作有关事项请仔细阅读“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http://202.107.205.11:8612/)使用说明书。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请关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www.zjinfo.gov.cn)。
联系人:浙江省科技厅高新处 胡峰俊 陈夙
联系电话:0571-87054023,87054024
地址:杭州环城西路33号省科技大楼
Email:hufj@zjinfo.gov.cn
附件: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形式审查要点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10日
附件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形式审查要点
(供参考)
一、关于认定和复审范围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的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含有限合伙企业)和认定(复审)前三年任意一年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
二、关于自主知识产权
1.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应是本企业申报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获得且不能重复使用;以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应是全球独占许可,并签订了独占许可协议,办理了备案手续;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
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应符合规定要求,并具有权属证明(授权通知书或授权证书);申报企业提供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企业(独占许可除外)。
三、关于研究开发费
1.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就“研究开发活动及研发项目”的界定,审核企业是否按规定确认研发活动并如实填报《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
2.企业应按规定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并按规定分项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之比是否符合要求。
4.企业委托外部研究开发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按照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企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能作为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接受委托的研发收入不应计入本企业的研发费用。
5.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等其他费用,一般应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6.对照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金额与企业的成果转化证明资料,投产后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一般情况下,不得作为研究开发费。对已形成规模化销售的产品(服务)进行后续改进提升的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企业应给出详细说明。
7.申报企业的研发费用的起止日期与获取自主知识产权的日期应有对应关系。对已获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服务)进行后续研发活动及其发生的费用,申报企业应给予说明。
8.对于申请认定企业须说明研发费用归集的具体方法及标准。对于申请复审企业,申报企业须建立较为完善的单独核算研发制度,审核可根据账册凭证进行确认。
四、关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1.对企业的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归集,是否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计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与申报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相对应。
4.申报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所描述的核心技术或创新点必须与申报的高新技术领域最具体的领域分类和对应文字说明相对应。
五、关于人员
1.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统计是否符合要求。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3.是否将非本企业人员(不满183天)、本企业非研发人员计入科技人员、研发人员。
六、本要点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