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境再保险业务售付汇作出规定

发布日期:2003-07-04    浏览次数:2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境内中外资保险公司办理跨境再保险业务所涉及的购汇和对外支付的管理问题制订了规定。《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

  《通知》指出,境内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国内分公司,经外汇局核准具有外汇再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后,可以办理境内保险的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包括将境内的外汇保险和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两大类。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的外汇保险进行境外再保险分出的,应当持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境内商业银行办理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不得购汇支付;境内保险公司将境内的人民币保险向境外分保时,可以持分保账单或者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从其外汇经营账户中对外支付分保款项。

  《通知》首次明确了境内保险公司进行跨境再保险的管理原则,尤其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人民币保险购汇向境外支付分保款项,满足了保险公司跨境再保险业务发展的外汇需求。此外,《通知》还规定了境内保险公司有关跨境再保险业务的统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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