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4〕93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决定自2008年起对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保障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考核原则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分阶段、有重点、按步骤地分类考核,做到体系完整、指标科学、程序严谨、奖罚分明、务求实效。
三、实施主体及考核对象市人民政府对市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称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考核。
区县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依照本通知执行。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下一级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依照本通知执行。
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四、考核内容(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情况;(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情况;(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情况;(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情况;(五)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情况;(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情况;(七)组织和领导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八)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事项。
每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重点、要求及标准,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考核意见,经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于每年第一季度下发执行。
五、考核方式依法行政考核工作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自查自考为基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公众评议与案卷评查相结合,听取汇报与现场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考核的长效机制。
六、考核等级及结果应用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列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同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组织部门、监察部门。
对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结果,由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区县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区县人大常委会、市委组织部门、市监察部门。
实行垂直领导或者双重管理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结果抄送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经考核获得优秀等级的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经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提出整改措施,并作为下一年度重点考核的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