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教委《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三日
关于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06〕101号)精神,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和学校、教职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学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扩大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多样化教育的需求,为社会培养各类适用人才,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民办教育稳步发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做出了贡献。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进一步保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我市民办学校在办学和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办学单位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教学、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督,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努力构建和谐校园,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端正办学思想,健全内部管理,规范办学行为
(二)民办学校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依法规范和完善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改进教育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三)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要依法组成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学校决策机构并行使职权。
拟任决策机构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必须报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备案。要依法完善决策机构章程,凡是学校的重大事项都要由决策机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策机构研究学校的重大事项及程序,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民办学校校长由学校决策机构依法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担任民办学校校长必须具备国家及我市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五)民办学校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家和我市规定标准选聘教师,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其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学校要建立教师教育教学质量评估制度。
(六)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要与受聘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学校要保障教职工取得合理报酬,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接受继续教育,申请科研课题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其工龄和教龄均应连续计算。
(七)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工作。民办普通高校要严格按照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超计划招揽生源。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超过核定计划招生、欺诈招生等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八)民办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民办高校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同时要大力加强民办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
民办中小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同时要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注重提高学生和学员的职业道德素养。
(九)民办学校必须规范招生宣传活动。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之前必须报审批机关审批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与备案的内容一致,要载明学校名称、办学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地址、办学条件、培养目标、招生专业、收费项目及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审批机关要依法监督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的管理。
(十)民办学校要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健全规章制度,确保校园安全。民办学校要建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卫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维护稳定的制度和应急预案。学校法定代表人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学校要防火、防盗、防食物中毒,防止出现踩踏事故、侵犯学生人身安全及意外伤害等事故的发生,确保校园安全稳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要建立安全工作和维护稳定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和维护校园稳定工作的有关情况。
(十一)民办学校要依法规范资产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要落实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有关评估机构评估后于批准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聘任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同时必须实行亲属回避制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要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核算和使用,不得转往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更不得存入个人账户。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核定办学结余和提取合理回报的比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十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按规定程序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并于收费前报市或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民办学校要将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向社会公示。严禁民办学校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和家长集资或变相集资。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的,要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办学校收费,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三、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十三)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审批、登记工作。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设置标准和规定程序审批民办学校,使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本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及教育规划布局的要求。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要依法到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十四)依法建立政府对民办学校督导制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依法加强对民办高校工作的督导、督学和督查,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同时承担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
(十五)建立健全对民办学校的年检评估制度。审批机关要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每年定期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办学层次、专业设置、招生规模、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办学、资产财务管理、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引导学校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对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规的学校,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改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予以停办,直至撤销办学资格。审批机关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学校督导和年检评估的结果。
(十六)民办学校开展的办学活动,由对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日常管理。
(十七)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及早处置民办学校办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对出现招生人数明显下降、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办学风险隐患的学校,要加强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必要时,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委派专门人员进驻学校,监督指导学校解决和处理发生的矛盾和问题。
(十八)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民办学校要按照办学开办资金的5%和学校每年学费收入的3%的比例提取办学风险保证金,直至达到民办学校当年学费收入总额,可不再提取。
风险保证金属于学校资产,实行专户储存。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学校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和学校终止时善后事宜的处理,经审批机关同意方可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风险保证金及其利息。
风险保证金的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制定。
(十九)规范民办学校跨地区办学行为。民办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以外跨区域办学。民办学校擅自跨区域办学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予以取缔,并对相关学校依法处罚;因此造成有关个人、法人损失的,民办学校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规范管理工作的领导
(二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学校的规范管理。要将民办教育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协调,促进结构分布与优化,推动其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民政、财政、税务、价格、公安、工商、审计等部门,认真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要结合本区域实际,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教育管理格局。
(二十一)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除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以外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劳动就业等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
(二十三)财政、审计、价格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学校,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四)工商部门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依法查处;教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国家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学校进行查处。
(二十五)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办学和非法中介机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对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责任务,持续开展民办学校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二十六)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欺诈招生、管理混乱、损害受教育者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1.民办教育创业辅导和服务;2.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鼓励民办学校教师的培养提高;3.奖励对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4.支持建立民办教育信用担保体系;5.其他事项。
(二十八)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在民办教育中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二十九)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促进、引导和规范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方针政策,积极宣传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规范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学校稳定健康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