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制定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27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物价局 、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平潭县司法局: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自2013年4月15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

2013年3月5日

  附件

  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一、计件及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一)办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不超过4%;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不超过3%;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不超过2%;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2%;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0.7%;

  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5%。

  上述按标的额分段收费的比例,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分段计算,累加收费。

  (二)办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每件收费1000—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1000—6000元;

  3.审判阶段:每件收费1500—12000元;

  4.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1500—10000元;

  5.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每件收费1200—10000元;

  6.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收费标准:每件不超过10000元。

  (四)直接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按上述标准收费。

  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可酌情减收律师服务费。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的收费标准:每件不超过6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收费标准另行收费。

  (六)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前述最高标准的5倍。

  二、计时收费

  (一)收费标准:100—1200元/小时。

  (二)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2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

  (三)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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